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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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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11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单 位 名 称

消防安全责任人

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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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内容。

二、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四、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气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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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表

奖惩 时间 受奖惩单位、部门或个人 奖惩内容 奖惩实施 单位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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