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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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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马来西亚A商行于10月18日发来传真,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数量、价格等,但未规定期限。上海B公司于当天收到传真后,寻找国内用户,于10月22日上午对上述发盘向马来西亚A商行发去表示接受的传真。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马来西亚A商行于22日下午发来传真说 “ 木材已售韩国公司,由于木材货源不足,我10月18日传真撤消。\"上海B公司回传真强调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要求A商行履行合同。 A商行则辩称,其发盘已撤消,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海B公司遂向提起诉讼,问应如何判决?

答:①A商行10月18日发出的发盘于到达受盘人上海B公司时生效。A商行作为发盘人应受其发盘的约束。

②A商行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22日上午11时的接受传真应是在发盘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的,发盘的接受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

③A商行的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A商行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赔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2。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我方可告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然后按上涨市价重新向英商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价达成交易。

(2)按照《公约》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3)本案例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就是一项还盘,还盘达到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而英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接受,合同未达成.

3.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4。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商检部门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途中由于风浪巨大,大米

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只能按三级大米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

答:1、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5.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6。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如何处理? 答:我方不用赔偿。

理由:CFR贸易术语下,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由于CFR下,保险是买方自行办理,此时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买方自行找保险公司理赔。卖方不负责任。

7。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给澳大利亚公司450吨洋葱,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经公正行检验符合商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抵运澳大利亚公司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宜人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货款.问买方的此种要求是否合理?

答: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8.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

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答:不是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负责按时装运,不负责按时到达。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CIP术语

9.某公司与外商成交一批罐头,合同上的品名为“铁罐装洋梨罐头”,而信用证上的品名为“洋梨罐头\"。问如此写品名会带来什么麻烦?应如何处理? 答:尽管都是“洋梨罐头”,但前者是定名包装,后者未定名,如果按前者制单,很有可能遭银行拒付,故不可不慎.

最好是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使合同中品名完全一致,确保万无一失,若信用证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修改,则为稳妥计,品名应与来证相符。

10。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单据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以大部分工序为手工制造为由拒绝赔偿.问如何确定责任?

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11。我出口罐头给澳商,言明为降价品,澳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答: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澳商看货,故为凭样品买卖,澳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不赔.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12。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答: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个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于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3。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由买方提供唛头。但到该公司货物已备好,仍未得到国外公司提供的唛头设计样本。请问该公司应该怎么办?

答:该公司应尽快联系买方协商补救措施,并提出赔偿损失及承担费用。如买方仍不提供有关设

计,卖方有权撤消合同。 14.

上海A公司与B公司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公司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

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 A公司将此合同寄至B方,B公司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公司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B公司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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