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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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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奖惩条例

为提高我厂产品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堵住跑冒滴漏等不良现象,加强质检力度提高质检人员的责任心,特规定如下:

1. 不允许先开入库票后验工件或只开票不验工件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损失的比例,按规定的百分比扣除,由生产车间和质检部门各承担损失的50%(本部门的损失费由相关检验员负担)。

2. 对于错检和漏检,情节较轻的(如套扣浅了或少钻了一个孔及忘套一个扣等)应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可免于追究其责任,在一个月中出现两次类似问题的,罚款10元。但在同一个月中多次出现类似问题的,每次加倍处罚(月/次,20元/3次,40元/4次)。错检漏检造成损失的除按相关比例赔偿外,还扣除当月奖金5%--10%。

3. 严格执行加工工艺制度,对粗制滥造、野蛮生产违反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如发现此类问题不予制止、听之任之,或出现质量事故被后序检验人员发现,除追究上序检验员的责任外还扣除当月奖金的10%--20%。对发现问题的检验员予以奖励。

4. 加强工号制度的管理,要求操作人员在零部件上打印工号,没有工号的零部件不得入库,检验员做好各种质量记录,违者每次罚款10元。外协件、外购件要有明显的厂家标识,标识不明确的不予开具入库合格单,以便于与厂内加工件进行区分,同时做好供货厂家代号记录。违者按相关条例处罚。

5.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创新,树正气、严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对于敢说、敢管、敢干等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工作敷衍、不负责、多次出现质量事

故或用检验手中的权力要挟操作人员,对损坏本厂利益、影响质检部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扣除当月奖金,期间严重者,调离本岗。

以上因错检、漏检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本部门赔偿的,均由责任人承担。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部

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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