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爱go旅游网


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制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省、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人民币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人民币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划分标准如下: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数 非煤矿山、危30000及以险化学品、烟销售额 花爆竹(不含4000-40000零售)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下 从业人员数 交通运输 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下 从业人员数 人 3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销售额 建筑施工 万元 30000及以上 下 4000-40000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下 以4000以下 以3000以下 600以下 人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3000以下 500以下 以4000以下 万元 上 下 3000-30000以3000以下 计算单位 人 大型 2000及以上 中型 300-2000以下 小型 300以下 上表划分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对从业人员极少、销售额和资产规模较低的采石场等小型企业可酌情减免,减免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2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附后)。

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大型及特大型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下达;

市(州、地)属企业以及中型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县(市、区、特区)属及县(市、特区)以下企业、小型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贵州省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我省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的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负责指定,中央驻黔及省属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指定;市(州、地)属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县(市、区、特区)属及县(市、区、特区)以下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确定以后,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理银行签

3

定代理协议,以确定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和代理银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确保风险抵押金安全。

企业可在贵州省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包括县)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应在所属风险抵押金管理所指定的银行代理网点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开立专户时应向代理银行出具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代理银行网点应按有关开户规定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省外来黔和跨市、县(区、特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利息计入风险抵押金专户。

年度内企业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未使用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4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企业应当办理《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等审批手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审批金额支取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逃逸或者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将根据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持《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支取事故发生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一、中央驻黔企业、省属企业、大型及特大型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

二、市(州、地)属企业以及中型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5

三、县(市、区、特区)属及县(市、区、特区)以下企业、小型企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度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所有人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等原因撤销抵押金专户,必须持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相关核准证明原件,同时还须与代理银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应存储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6

收取的滞纳金归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全部用于事故抢险救援及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风险抵押金监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风险抵押金监管职能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一、对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使用以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和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额度进行核定,并向代理银行发送风险抵押金收支指令。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风险抵押金统计表,把对风险抵押金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监察监管工作。

对企业不按规定拒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代理网点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收集、汇总风险抵押金各种统计报表及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管人报送。建立健全风险抵押金内

7

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

二、对监管人所发送风险抵押金使用指令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经双人复核审核无误后制作划款指令,并通过网上、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实时跟踪,确认指令执行结果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企业未经审批,各代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因代理银行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代理银行网点应随时满足各级风险抵押金监管机构对风险抵押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检查。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限制以及监管人约定的其他监督内容进行全面监控。发现监控内容不符合约定或有关法规要求时,立即电话通知风险抵押金监管人,同时制作提示函书面通知风险抵押金所有人。

四、风险抵押金应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风险抵押金运用情况及结果,并接受监管人或聘请的独立会计审计机构的审计。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每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代理银行网点应当将本地区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向风险抵押金监管人报

8

送《贵州省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统计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应逐户统计整理汇总后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分别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将本级和县级报表汇总后分别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贵州省财政厅上报。统计表统一使用电子表格(Microsoft Excel格式附后)按风险抵押金所有人逐一进行统计,报送方式为A4纸质打印统计明细表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2、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送达回执

存根

3、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 4、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 5、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统计表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