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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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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定义——办法第二条规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方式——办法第五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的方式作了详细的说明:

第一种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

第二种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

第三种方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后,由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BTO模式,此种方式可解决一些BOT项目中投资人资金回收期过长、以及权属责任和运营责任不好区分的问题,但因本办法并未对投资者在移交时支付资金的方式和期间作出规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即造成大量的BT项目出现)。

特许经营期限——办法中明确约定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约定超过30年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此规定突破了126号令中关于30年期限的限定,也突破了财政部PPP法律文件中关于BOT项目20-30年的限定。

特许经营项目的流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的审查(可行性评估)→选择特许经营者→签订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监测分析、绩效评价)→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

创新融资形式——办法在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就特许经营项目拓宽融资途径及的融资支持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付费方式——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注:并未提到付费)。第二十一条提出,特许经营项目中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

法律性质——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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