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东溪镇中心小学校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为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稳定事故、事件〔统称事故〕的发生,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肃追究安全稳定事故后的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教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忠县东溪镇中心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一、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追究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 全校教职职工。 三、责任追究的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教职职工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进行。
四、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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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从思想意识、制度职责、教育管理、检查催促、隐患整治等各个环节和过程入手,凡教职职工因失教、失管、失察、失纠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分管相应工作的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学校被通报批评的,或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全年有2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并对出具的《学校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上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对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给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
2、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领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相应工作、考核降等降薪、调整工作环境等组织处理。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教职职工相应的组织处理。
1、班主任因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善、催促不力、汇报不及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考核降等降薪、调离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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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课教师因以下情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考核降等降薪、调离等组织处理。
⑴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的; ⑵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⑶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监管不到位的;
⑷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⑸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⑺发现或应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⑻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⑼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学生活动或者外出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
⑽利用网络发布或转载不当言论给他人或单位、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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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教师个人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如计划生育、师德师风、教育收费、民生资金等〕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3、其他岗位人员:如档案管理员、科学实验员、网络管理员、图书管理员、校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医务人员、宿舍管理员、食堂管理员、门卫、水电工、锅炉工、值周领导〔教师〕等,因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导致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考核降等降薪、调离等组织处理。
〔三〕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相关教职职工考核降等降薪、调离、解聘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年内发生1人及以上学生溺水等死亡,且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
2、在法定教育教学时间,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1人及以上非正常死亡,且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
3、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一次性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伤害事故的;
4、因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原因,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向学生提供的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导致事故发生且被卫生执法等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的;
5、学生在校期间,发生10人次以上感染流行病,且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为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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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发生校舍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学生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瞒报、迟报学校安全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工作不力致使学校安全事故事态扩大的;
9、因未按照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做出整改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10、其他导致事故发生需要追究的事项。 五、安全稳定工作处理程序
〔一〕成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袁勇为组长,分管副校长陶熙权为副组长,彭六生、刘智成、刘俊、吴秀芬、曾祥洪、周晓斌、张忠旭、张雨、周光明为成员。成立学校责任追究办公室,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陶熙权任主任,具体主抓安全稳定工作的后勤主任刘智成为副主任,张雨、周光明为责任追究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办公。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三个“第一时间”原则〔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送医;第一时间联系家长〕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口头报告相关领导,两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至相关部门。
〔三〕责任追究办公室依据群众举报或领导指示,初步确定需要责任追究的事实。通知与事实有直接关联的组织或个人,要求其对所调查的事实做出说明。
〔四〕由责任追究办公室全体成员组成责任追究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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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追究办公室将开展责任追究,通知被调查的组织或个人,责成他们提供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小组工作。
〔六〕调查小组根据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七〕责任追究办公室将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对被追究者的处理或处罚种类。
〔八〕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或处罚决定。
六、安全稳定工作处理等级 〔一〕实行“一票否决”。
安全稳定工作是全体教职职工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触及法律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存在以下现象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相关责任人岗位津贴 。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的。
◆主要责任人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100%。 ◆次要责任人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部门负责人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一定经济和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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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400元。 ◆次要责任人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内不能评优: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谎报、隐瞒不报的。 ◆对检查出的问题,当事人有能力整改而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给学校造成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私接乱拉电线的和违反规定使用电炉及其它设备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的。
◆下班后,办公室、电视、电脑、空调、吊扇、饮水机、门窗不关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划分。
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分管责任,负责管理、监督和考核分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全面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在校长离校期间全面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上述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导处相关同志负责落实教学期间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教学相关工作中的安全督导和监管责任。总务主任主抓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催促、检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对本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专干对本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具体责任,负责实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措施,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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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加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保卫工作,加强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班主任作为本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教育和活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带班〕班主任在班主任离校期间全面负责班级安全工作并承担上述责任。任课教师作为授课期间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该期间班级安全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八、本《意见》自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九、本《意见》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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