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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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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办法

1.总则:为了准确核算研究开发费,适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需要,依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研发部门负责编制研发项目建议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申请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备案。

3.财务部门应根据研发项目、费用预算等内容,在将研发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以后,按照下列样表设置对研究开发费进行三级明细核算 。

研发项目累计发生额科目 研发投入额 ●内部研究开发投入 ●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内部研究开发各项目费用小计: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总计ABCDEFG····n各科目小计A1B1C1D1E1F1G1····n1A1+····+n1A2B2C2D2E2F2G2····n2A1+····+n2A3B3C3D3E3F3G3····n3A1+····+n3A4B4C4D4E4F4G4····n4A1+····+n4A5B5C5D5E5F5G5····n5A1+····+n5A6B6C6D6E6F6G6····n6A1+····+n6A7B7C7D7E7F7G7····n7A1+····+n7A8B8C8D8E8F8G8····n8A1+····+n8ΣAΣBΣCΣDΣEΣFΣG····ΣnΣA +ΣB +ΣC +ΣD + ΣE+ΣF+ΣG+···+Σn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AB合计:A+···+nCDEFG····n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投入额研究开发投入额合计=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总计+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财税[2006]88号”规定的费用名称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直接投入),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

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1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3.1.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1.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1.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3.1.3.1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3.1.3.2 2006年1月1日以后采购投入研发使用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明确注明资产使用部门为“研发部门”或单独辅助记录编制设备明细表。3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次性计提全部折旧,计入“开发费用-直接投入”科目,在固定资产明细账上保留数量和原值的记录;3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3.1.3.3”规定的办法计提折旧。

3.1.3.3为项目研发专门购置的3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在研发期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按其他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研发工作中使用的非专门用于研发使用的设备或建筑物,按照正常生产经营所用设备的折旧办法,按照合理的分摊办法计算研发费用应分配的折旧记入研发费用。

3.1.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3.1.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3.1.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3.1.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账务处理和加计扣除申报不作考虑。】

3.1.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委托外部研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

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已经做了会计处理的按原处理结果执行,本办法执行对以前年度或期间因此核算政策变更影响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差异不做追溯调整。

5.遇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终止执行本办法时,由财务部负责修改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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