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3-12-24
一、验收内容
审批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涉及场地平整、采矿取土、搬运土石方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山采石取土等)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通过,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26日公布施行)第十八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令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四条;
4、国家标准GB/T22490-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与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动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且动土量少于5万立方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查初验表(一份)
4、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申请表(一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验收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八、决定机关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九、程序
申报验收项目材料初审——区环保水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区环保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材料补齐、听证、鉴定、专家评审、踏勘等环节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为止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获核准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法律救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3-12-24
一、验收内容
审批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涉及场地平整、采矿取土、搬运土石方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山采石取土等)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通过,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26日公布施行)第十八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令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四条;
4、国家标准GB/T22490-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与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动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且动土量少于5万立方米;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查初验表(一份)
4、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申请表(一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验收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八、决定机关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九、程序
申报验收项目材料初审——区环保水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区环保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材料补齐、听证、鉴定、专家评审、踏勘等环节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为止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获核准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宝安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水务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排水设施验收时,须同时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相关附件:
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宝安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水务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排水设施验收时,须同时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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