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某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排斥当事人约定仲裁,包括约定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故D
2.中国人李扬1993年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2013年6月,居住在中国的李扬之父李天宁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指控李扬自2011年4月就未向其支付赡养费。依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如美国法对李天宁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李天宁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如美国法对李扬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 选项。B本题正确答案为综上,”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3.中国人齐红与甲国人马克2013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协议。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婚后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
C、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D、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应适用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与家庭。A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双方定居于北京,即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B项正确。C项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
4.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书面协议管辖权的行使有三点限制:①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D项判断正确;②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A项判断正确。
当事人达成书面管辖协议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故B项判断正确。 涉外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可以突破实际联系条,8第《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根据我国 原则的限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故C项判
5.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
收养
6.中国人付力与华侨王德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付力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付力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付力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当事人向人民法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华侨,
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付力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付力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7.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8.中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中远公司的“天禧”号从中国连云港运往英国赫尔港。该船在去英国途中于挪威海域失事,所运货物被打捞至挪威海岸,根据挪威的法律,在船舶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所运货物、并把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于是“天禧”号船长通过公开拍卖,把所载货物卖给了善意买主中国丙公司。后当收货人英国乙公司在赫尔港持提单提取货物时,“天禧”号船长告知其货物已经转卖并将拍卖货款支付给英国乙公司。但英国乙公司认为按照目的港英国法律,船长是无权转让失事船舶所载货物的。2014年5月,英国乙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
A、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货物所有权纠纷
B、若原被告合意选择中国法,法院也不能适用中国法,因为物权纠纷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C、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挪威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应当主动查明挪威法
D、若原被告没有法律选择的合意,法院应适用英国法解决本案货物所有权纠纷,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查明并提供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节2第>章5:第【知识点】.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错误;运输中动产物权的纠纷,若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应适用目的地法律,本案应为英国法,选项C错误,但如果适用英国法,该法应由法院主动查明,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9.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10.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37题。单选)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
定:“当事人在
11.甲国人塞尔特乙国从事蜂房生意,他死后其子女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经查塞尔特的住所在甲围。依甲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乙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该案在甲国法院审理。经甲国法院查明:在乙国,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甲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甲国法。依相关国际私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国法院认定蜂房是动产,并适用了甲国法律,这种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定性” B、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外国法的查明 C、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法律规避 D、两国对于蜂房的不同看法属于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本题属于定性问题。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连结点,因此也不属于法律规避。
12.中国北京康达尔科技公司与甲国法拉德公司共同投资在甲国设立合营企业,后甲国法拉德公司以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至甲国法院,甲国法院判决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中国康达尔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甲国法拉德公司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并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下列哪项不能成为我国法院拒绝承认甲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A、甲国为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过上诉期
B、甲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 C、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为我国军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某些军事机密的泄露 D、中国公司主张该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国际司法协助>节3第>章6:第【知识点】. 【答案】:D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据此,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13.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本题中双方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甲国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甲国法律,A项正确,B项错误。
题干中已经明确“贷款合同”对法律适用没有约定,虽然合同以英文作成,但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构成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故C项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保证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特
14.定居法国的加拿大艺术家查尔斯来华旅游时与中国艺术家莫西言相爱,莫西言久居新疆。关于两者的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选择结婚的所有事项适用的法律 B、结婚的条件应同时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 C、结婚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加拿大法 D、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结婚的法律适用。A错,不是结婚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当事人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B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其国籍也不同,在一方当事人,即莫西言的国籍国结婚,因此,两人的婚龄这一结构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
15.杨三才、李建、刘强、左贺是大学同学,毕业以后他们分别去了中国驻外公司、中国驻外使馆工作和出国留学,现就各位经常居所地的确认,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经常居所地的情况?( )
A、刘强在法国求学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 B、李建赴美国就医1年以上
C、杨三才受雇于中国某建筑公司,被派往非洲某国1年以上 D、左贺赴中国驻新西兰使馆工作1年以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A项正确。
16.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5题,单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节1第>章5:第【知识点】.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
17.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5题,单选)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项错误,D项错误。 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 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
18.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
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D 【解析】:
A选项是民诉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9.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而不是协商解决。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20.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A、合同
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2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直接适用的法,其中“三安全”包括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选项AB说法正确;
应当直接适用的法律包括“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等的强制性规定,“一保护”指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指反垄断、反倾销,“三安全”包括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很显然其范围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故C项表述错误;
所谓“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强化某些强制性规定在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这些强
22.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错。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A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管辖法院,B正确。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3.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4节>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此条款说明公共秩序保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因此选项A“仅在适用外国法律……”的表述错误。
公共秩序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公共政策”,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故B项表述正确。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
24.甲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就一项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的内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在一审开庭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B、因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原告不得依中国法起诉 C、本案应当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本案的情况应视为当事双方已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1款,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非一审开庭前,选项A错误;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款,若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本题中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主张依据中国法律,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援引中国法进行答辩,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达成了选择中国法的合意,故B项错误、D项正确; 由于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再适用,选项C错误。
25.共同居住在上海的中国男子王某和新加坡男子杰克欲在中国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到英国伦敦办理的婚姻登记。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离婚案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关于双方能否结婚应适用婚姻登记地英国的法律 B、判断婚姻的效力应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中国的法律 C、双方财产的分割应适用法院地中国的法律
D、王某和杰克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A项,婚姻效力适用婚姻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然后是共同国籍国法,只有都没有才是婚姻登记地法,A错误,B正确。
C项,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C错误。
D项,两人的行为虽然规避了我国婚姻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D错误。
26.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B
:【答案】.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A项错误;
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同一香港判决,B项正确;
27.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28.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一39题,单选)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 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AB选项均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
D项,《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29.中东某公司与其招聘的中国籍人杨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关劳动争议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用工的公司为中东某公司,因此,该劳动合同应适用中东某国法律 B、应在中东某国法和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杨光最有利的法律 C、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应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D、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中国法的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应直接适用。C正确,即应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
30.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同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D.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31.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2.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33题,单选)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是一种间接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必须借助它所指向的实体规范才能为当事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所以A错误,当选。BCD均为正确说法,属于概念性考查。 34.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265《民事诉讼法》第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35.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C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36.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7.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9题,单选)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依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A项错误。
B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6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
C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
38.广州甲公司与澳门乙商户订立了食品供货合同,甲乙公司因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诸内地某法院。该案需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澳门询问证人时,内地法院的人员不能出席直接向证人发问 B、委托澳门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委托书应以葡文提出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澳门特C.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D、请求调取的证据可以是任何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错误。该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C正确,该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D错,依上述规定,不能调取与
39.2013年1月,中国人黄晓明与印度巴尔吉电影公司签定著作权许可协议,授权印度巴尔吉电影公司将其小说《中国人的印度之旅》改编并摄制成电影。后因许可费用支付和电影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3月黄晓明以印度巴尔吉电影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中国某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适用印度法,但在查找印度法的时候发现印度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下列哪项? A、适用与该民事纠纷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B、要求当事人达成进一步法律适用的协议 C、适用我国《合同法》
D、如果印度有区际冲突规范,适用其区际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印度没有区际冲突规范,则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A 【解析】: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40.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C. 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
二、多选题
1.中国男子黎立武于2002年与韩国女子全慧兰在北京结婚,2005年夫妻双方赴加拿大工作并于2009年取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10年黎立武向加拿大法院起诉离婚,加拿大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加拿大国籍并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加拿大为由拒绝受理。2016年1月,黎立武独自回到中国上海工作,6月向我国上海某法院起诉离婚。我国上海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 A、本案中上海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在性质上都属于冲突规范
B、本案中上海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在性质上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
C、《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中的“法院地”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D、《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上海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和《法律适用法》第27条都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质上都属于国际私法规范,但只有《法律适用法》第27条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中的“诉讼离婚”是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法院地法”是正确;该项冲突规范属于双C是该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选项”法院地“该冲突规范的系属, 边冲突规范,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2.吴天麟早年留学英国,学成后定居于英国并一直从事教育工作。2013年8月,78岁的吴天麟在香港地区与营业地在中国广州的海盛信托公司签订公益信托协议,将1000万元人民币转移至海盛信托公司并设立公益信托,信托财产收益主要用于资助中国西部地区的贫困学生。关于该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该信托协议约定适用德国法,根据法律选择的实际联系原则,该约定无效 B、若当事人没有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该公益信托关系可以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C、若当事人没有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该公益信托关系可以适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 D、若当事人没有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该公益信托关系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信托的法律适用 【答案】: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说明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约束,选项A错误;《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选项BC正确、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3.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是内地和香港相互调取证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关于该安排,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涉港委托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调取证据
B、涉港委托调取证据,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
C、内地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印章的委托书
D、受委托方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托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 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A项错误;第7条第3款规定:“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批准同意的,受委托方应当将取证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联络机关。”B项正
4.设立在北京地区的华泰公司委托其驻港分公司向位于香港的菲特医疗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菲特医疗公司交货后没有收到华泰公司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香港菲特医疗公司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华泰公司仍然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香港菲特医疗公司可以为下列哪些行为?
A、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B、菲特医疗公司发现华泰公司驻港分公司在香港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可以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C、菲特医疗公司可以就该仲裁裁决同时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执行 D、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菲特医疗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A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第2条明确:“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5.2014年5月,中国内地某法院审理一起涉港离婚纠纷,需要向住所地在香港地区的被告送达司法文书,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本案司法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司法文书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B、该司法文书可向受送达人在内地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若诉讼代理人签收送达回执,可认定文书已送达
、该司法文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可以留置方式认定送达C. D、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D 【解析】:
外交途径是域外送达方式之一,区际送达不能使用该种途径,选项A错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签收是认定送达的方式之一,选项B
正确;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
6.2016年3月,香港万山公司与河北涞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贸仲香港中心受理争议并作出了仲裁裁决。根据《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香港仲裁法
B、若河北涞源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C、若河北涞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贸仲香港中心的仲裁裁决,香港万山公司有权同时向香港和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D、若香港万山公司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法院有权要求香港万山公司依法交纳执行费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D 【解析】: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选项A正确;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选项B正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 7.加拿大男子季兰特与中国女子胡青2002年在法国相识缔结婚姻,结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月,季兰特与日本籍朋友山本一郎到中国西藏参加登山活动时失踪,至7年2011在加拿大。. 今下落不明。现关于季兰特的一系列纠纷在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季兰特宣告失踪的问题应适用加拿大法 B、季兰特宣告死亡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季兰特和胡青的夫妻人身关系问题应适用法国法 D、涉及季兰特和山本一郎名誉权的问题应适用日本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C,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选项A正确、B错误;《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选项C错误;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8.2013年6月,中国万宝公司与意大利休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合同法》)进口一批数码产品。8月16日,意大利休斯公司将货物交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天籁”轮,“天籁”轮收货后船长签发了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载明适用《海牙规则》)。9月12日,中国万宝公司取得正本提单。9月28日,中国万宝公司在澳门以该提单出质,以获得澳门某银行短期贷款。11
月20日,澳门某银行凭正本提单在珠海港向“天籁”轮提货时发现中国万宝公司已于11月12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将货物提走。现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起诉,根据 A、中国万宝公司和意大利休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合同法》 B、中国万宝公司和澳门银行之间因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纠纷应适用澳门地区的法律 C、澳门某银行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之间因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海牙规则》 D、澳门某银行无权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因为货物是被中国万宝公司提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买卖合同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项A正确;《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选项C错误;第11条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定: 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
9.中国人李天与14岁的甲国人乔尔在乙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乔尔为其物色并购买一批珠宝。乔尔在丙国以李天的名义与fairy珠宝公司签订了珠宝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丁国法律。后因货款支付发生纠纷,fairy公司向我国法院起诉。若各方当事人未就本案纠纷选择法律,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中国法认定乔尔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法院应适用丙国法解决李天和乔尔的代理关系纠纷 C、法院应适用丙国法解决乔尔代理行为的效力纠纷 D、法院在处理珠宝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丁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乔尔的经常居所地和代理行为地均不在中国,法院没有道理适用中国法来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李天和乔尔的代理关系发生在乙国,代理行为在丙国,故B项错误,C项正确;合 10.我国《法律适用法》要求法院在某些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侧重保护弱者利益,请问下列哪些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明确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A、涉外夫妻人身关系 B、涉外父母子女关系 C、涉外扶养关系 D、涉外监护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C,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选项A错误;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选项B正确;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的法律。”选项C正确;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
11.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纳入了不方便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即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原本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法院的便利等情形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原则适用的条件之一是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B、只要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并且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C、只要被告提出并能证明案件由外国某法院管辖更方便,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D、该原则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A,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 12.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
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 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 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A,B,C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
13.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甲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错误,依该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错误,依最高
14.2015年3月,中国某法院受理了中国星辰公司与甲国诺曼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需要向诺曼公司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案文书送达的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若中国和甲国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该案司法文书只能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B、佛赖瑞是诺曼公司的董事,他在中国参加某国际会议期间,法院可向其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C、诺曼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法院可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D、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向诺曼公司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B,C
:【答案】. 【解析】:
国际条约只是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之一,选项A错误;《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选项B正确;《民诉法》规定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文书,选项C正确;通过使领馆途径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具有中国国籍,诺曼公司不符合该条件,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15.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
内地仲裁裁决需要在澳门申请认可与执行的,认可和执行的申请都向澳门中级法院提出,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后,交由其初级法院执行,故B项正确、D项错误。
项正确。C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故)内地和澳门(涉澳仲裁裁决允许同时向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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