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研究与保护

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研究与保护

来源:爱go旅游网


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研究与保护

【摘要】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缺失一直都是广大女性一直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使在当今法制相对健全的社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这一问题也难以彻底解决。新婚姻法的出炉更使这一问题更加尖锐。针对新婚姻法下女性财产权益的威胁,我们可以通过三个阶段逐一分析,婚前财产,婚姻期间的财产,婚后财产的分割与计算,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新婚姻法;妇女权益;财产保护;法律 一、婚姻制度下女性财产权益的沿革

在以封建礼教为中心的古代,女子的权益长期受到“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礼教的禁锢,男女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从结婚时的第三方决定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结婚后的“夫为妻纲”“既嫁从夫”再到离婚时“七出”充分的反映出历代法典对妇女在婚姻中的权利与地位毫无保护可言。因此,女性在礼制或法制下所被承认的财产所有权与继承权也是少有的。《唐户令》中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俱亡,同一子之分”。也就是说,没过门的妻子因未婚丈夫的死亡只能留下所付聘礼的一半财产,若是留在夫家守志没有生育的女子,可以继承丈夫的份额或者相当于一个

儿子所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女子改嫁,则没有继承可言,夫家财产不可以带走。后来明清时期继续沿用这一规定并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寡妻继承财产并不是真正的拥有财产权,而是起到一个把丈夫的财产传给嗣子的中间人的作用,这对女性来讲是极不公平的。[1]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妇女地位的提高,相关法律开始注重对婚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废除了男尊女卑,漠视女性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的婚姻法于改革开放初期问世,进一步规范了婚姻家庭制度,但仍有漏洞,这使得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成为必然。值得一提的是,经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并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准予离婚的理由(第32条)。[2]此外第46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表明,一段婚姻结束后,女性除了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外,还有可能拿到对自己精神损害的赔偿。“夫妻财产制”是另外一个突破。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其他法律中也开始保护女性的财产权益。在农村,由于出嫁到外村的妇女的土地往往被本村强行收回或落入娘家兄弟手中,夫家所在村又未到土地调整期,外嫁妇女就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土地。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应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二、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

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既存在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存在夫之独立财产与妻之独立财产。虽然立法初衷是想调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很难取得折中的效果。[3]据调查,山东省平度市妇联接待妇女来信来访近百起,其中涉及妇女离婚和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信访,占总数的32.3%,反映离婚后妇女生活陷入困境的占31.3%。其中,涉及离婚时妇女权益被侵害的占总数的16.1%,主要表现在离婚时男方隐瞒或转移财产,致使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太少,直接导致妇女离婚时“无财可分”。在这次调查中,24.4%的女性认为“自己没有掌握家庭财权”;13.5%的人认为“男方隐瞒或转移了财产”,认为“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相关法律不完备”和“法官偏向男方”的分别占13.1%和、6.0%和1.4%;其他为41.7%。三项相加,比例达50.8%。因为自己没有真正掌握家庭财政大权,即使男方隐瞒或转移财产,女方也毫无察觉,即便发觉也往往找不到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婚姻法虽然更明确了夫妻财产制,但同时也使妇女的财产权益很难真正受到保障,而这一问题通常是表现在离婚时妇女的财产分配上。

首先,离婚女性的补偿权难以实现。新《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个人财产依然归各自所有,由于不存在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因此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就无法从分割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现实生活中一般男性都认为女性在婚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即使付出再多义务也是当然的,且女性自身也很难取证,所以随着一段婚姻结束,补偿权也就被共同的财产分割淹没了。

其次,夫妻间相互信任的理想与现实的偏差和矛盾导致离婚女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权益受损。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财产保护机制,法律和制度上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束很多也仅仅是建立在道德层面上,随着社会整体追逐利益化的影响、生活的压力和需求以及人性自身的弱点使得这种约束极为脆弱,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最后,由于无力担保导致的财产保全制度难启动。我国法律规

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而在离婚案中,通常提出此申请的主要是占弱势一方的女性,而她们往往无力提供担保,结果只能是眼看着对方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也转移走。

三、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

针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很难保障,笔者认为广大女性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在新的婚姻制度下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

为了在新的法律制度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尽快适应并融入婚姻家庭生活,女性在准备和另一半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最好做到防患于未然。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和经济步伐的飞速前进,人们的思想风浪也风起云涌。据调查显示,许多青年男女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是对婚姻的不信任,对对方的不信任,这种想法也仅停留在刚刚开始的婚姻而已。一旦这些人的婚姻出现危机,男性会庆幸当初,女性也只能默默的接受财产分配的劣势,甚至捶胸顿足大呼失望也早已是覆水难收。因此,我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女性最基本的保障,女性可以让自己的伴侣用婚前财产协议来表示自己的衷心。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对男性来说是个无形的约束,而对女性来说却是一个显著的保障。

(二)婚姻存续期间参与夫妻财产的管理

在婚姻关系中,钱和权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事实证明,“对资源享有权利会使人拥有权力。”有学者对美国的婚姻进行了一项综合的调查表明,财产对于所有配偶间的权力分配关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4]在一个家庭中,男性在经济收入和资源上一般优于女性,因此男性更多的掌握着家庭内部的控制权包括对财产的管理权。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在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管理上并没有设定,相关条文涉略的也很模糊,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的强势方即男性一方私藏钱款或房产等资产女性一方毫不知情或者明知有财产却被男性偷偷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处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要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知悉夫妻财产以及参与夫妻财产的管理尤为重要。这种管理不仅仅是收入,还包括家庭财产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

我国立法在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以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试作用。但法律实务中问题往往出现在夫妻财产的总额的估算上,由于女性无法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很难分割到本应分割到的财产,这一点和女性参与夫妻财产的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单单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角度来

讲,我认为女性应该把重点放在财产保全和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请求权上。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发现男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女方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收集证据上报人民法院。此外,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现有法律承认由于一方从事较多家务劳动对家庭财产进行的无形投入,并肯定这种投入具有社会价值。因此,当离婚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时,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可以主张行使补偿权,另一方也应当补偿。[5]从这一点来看,对于新婚姻法有关婚前财产的规定对妇女来说并不是完全不公平的,在新婚姻法下是可以尽可能的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的。

[1]贡振羽.从古今婚姻法律制度的沿革看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j].山西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3,15(10).

[2]王金铃.中国妇女发展报告[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焦燕.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8):142-143.

[4]胡苷用.婚姻合伙视野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76-177.

[5]洪朱丹.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7,(10):80-8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