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增强社区对居民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行有效的民主自制,推动社区健康有序运行,实行社区事项公开制度。
第一条 总则
社区事项公开分政务、事务、财务公开三类。政务公开指凡涉及社区居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随时公开,协助有关部门的工作,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十日内公开;事务公开应视内容性质、居民关心程度,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临时性公开和定时性公开;财务公开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社区事项公开内容和相关材料每年要进行归档整理。
第二条 事项公开内容 (一)政务公开
1.社区相关的有关法规、及其部门的有关、规定;
2.街道(地区)办事处和部门在社区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点建设工作;
3.协助部门办理与居民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
1.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及岗位职责;
2.社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 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情况;
4.社区各项评先表彰情况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三)财务公开
1.社区办公经费使用情况;
2.有关经费、集资款项的收缴使用情况; 3.社区接受和社会捐款款项情况 4.其他应公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事项公开形式 (一)设立社区事项公开栏; (二)通过墙报公示; (三)举行社区居民会议; (四)实行入户公开通知单; (五)社区简报;
(六)建立社区事项公开信息网络; (七)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四条 对社区事项公开的监督与管理
(一)及其派出机关有权对社区事项公开工作实施检查监督,街道(地区)办事处每半年要对社区事项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社区事项公开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二)社区居民有权督促社区依照公开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社区事务,所有公开的内容,社区居民有权咨询、查阅并提出质疑,社区应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在社区事项公开中弄虚作假、欺骗居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和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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