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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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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五部自救器管理、使用制度

一、总则

1、自救器管理室属安监站管辖。

2、自救器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发出的自救器必须完好。 3、安监站要指定人员经常对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自救器的保管、检查、维修由机电队灯房统一负责。

5、自救器由项目部集中管理,专人使用,凭牌发放,做到人、自救器、牌三对号。

6、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逐台记录自救器出厂日期、编号、类型、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者姓名、使用者姓名、发放号、有效终止期、开启原因和使用效果。

7、灯房每季度末必须将自救器到货、库存、保管、发放、报废等情况向安监站以书面形式报告。

8、库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必须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置一库房内。放轩自救器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

9、自救器必须按规定检查和维修。 二、自救器佩带使用

1、自救器入井前凭牌领取,同时应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如有损伤(坏)应让灯房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灯房,专职管理人员对交回的自救器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试干净,放回原处。

2、自救器应随身佩带,但当时确实影响作业时,可以把自救器挂在5米以内随时能取到的安全地点。放炮时,必须随身携带。

3、佩带中自救器要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敲打、当坐垫,不准损坏铭牌。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使用自救器,平时不准搬动自救器开启扳手和任意打开自救器:

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 当发生沼气喷出事故时;

在灾区进行近距离短时间互救和救护队员呼吸器发生故障时。

5、戴自救器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要求操作,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6、非井下工作人员下井时佩带自救器也必须经过使用自救器示范和训练,

做到会使用。由安监站负责进行示范和训练。

三、自救器的管理

1、入井前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凡入井不佩带自救器者一律严禁入井立功罚款100元;安监人员每漏检一人未带自救器入井,对安监人员罚款50元。

2、凡井下职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后应按规定及时交回管理室,不按规定及时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罚款50元,依此类推。一月一累计扣罚。

3、机电队负责逐月上报不交自救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表送项目部安监站

4、对因病、事假等原因已离开项目部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队组出具证明暂不扣罚,否则扣罚由队组承担。对已到期报废的自救器,如长期自己保管,并经常下井佩带使用,对其责任者一次性罚款500元。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自救器应予以报废,不准发放: 超过有效期; 开启过;

过滤式自救器增重超过10克; 检修后仍不合格的。

6、凡无故打开或损坏自救器者,使之报废,每台罚款200元,不按规定领取、发放,每台罚款50元。凡报废的自救器,必须在负责自救器管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报废处理。

四、自救器的培训制度

佩带自救器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要熟悉自救器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矿教育科要制定培训计划,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未有教育科发给合格证者,不准佩带自救器。

加强自救器的培训工作。安监站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补考,各队组对已培训并能正确掌握自救器佩带使用人员要逐个登记造册,自救器使用培训工作由各队组书记及技术员负责组织。

五、自救器的管理制度

1、自救器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由项目部根据入井人员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公司安管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2、自救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送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强制检定,出具证书建档登记后发至使用单位。

3、自救器的报废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对其进行检定,确定其无维修价值后,由安全仪器仪表检定维修站出具证书,反馈到使用单位,进行报废。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并指定安全经理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6、自救器由项目部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各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外观检查和擦拭工作。

7、自救器管理部门和队组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8、所有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在没有灾变的清况下,不要随意启封自救器。

9、对于无故损坏、启封自救器者,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10、项目部要对自救器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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