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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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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并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标识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准确原则。标识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误导。

二、可识别原则。标识必须清晰、易辨认,保证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三、动态管理原则。标识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监管和惩处原则。标识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监管和惩处。

第四章 标识种类

一、产品名称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必须与真实产品名称一致。

二、生产产地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生产产地,以确保产品的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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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日期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确保产品的新鲜和时效性。

四、质量等级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等级,以此区分产品质量。

五、生产工艺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生产工艺,如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

六、保质期标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保质期,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使用期限。

第五章 标识管理责任

一、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当确保产品标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产品进行标识管理,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流通企业责任。流通企业应当检查产品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保产品标识信息与实际产品相符。

三、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

第六章 标识管理措施

一、标识审核。对生产企业申请的产品标识进行审核,确保标识信息真实准确。

二、定期检查。对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产品标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公示。将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标识信息进行公示,供消费者参考。

四、违规处罚。对违规使用标识或不符合标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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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开展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标识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范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规操作和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管,做好标识审核、定期检查、信息公示以及违规处罚等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的有序发展。最终目标是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真实、安全、优质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二)

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特制定本标识管理规定,以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一、总则

本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的标识使用和管理。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作物、畜禽养殖产品以及水产品等直接或者经过加工可供食用的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要求 1. 产品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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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示标志是指标识产品种类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产品标示标志应当以全称、简称或者注册商标的形式呈现,字体应当清晰、易辨认。

(3)产品标示标志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5%。

(4)产品标示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标识。

2. 生产者标识

(1)生产者标识是指标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生产者标识应当体现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生产者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3%。

(4)生产者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3. 产地标示

(1)产地标示是指标识农产品产地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产地标示应当明确农产品的产地,包括城市、省份等信息。 (3)产地标示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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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地标示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4. 质量等级标志

(1)质量等级标志是指标识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质量等级标志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

(3)质量等级标志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2%。

(4)质量等级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 1. 建立标识管理制度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责任。

(2)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标识申请、审核、发放、使用、监管等环节的规定。

2. 加强标识审核管理

(1)农产品标识的发放,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保标识的真实、准确、合法。

(2)农产品标识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和审核。

(3)农产品标识的发放应当及时,不得耽误生产者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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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化标识监管措施

(1)农业主管部门对标识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

(2)对于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暂停使用标识、吊销标识等。

(3)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违规使用标识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加强宣传教育

(1)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意识。

(2)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意义和要求,提高标识的识别率和适用率。

四、监督和检查

1.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标识的正确使用和合法性。

2. 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公开曝光。

3.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违规使用标识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五、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使用的标识,应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和更换,以符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3. 农产品标识的相关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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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用于指导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加强对标识的监管和检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举报制度的建立,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对标识的认知和参与度,共同营造安全、可信赖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环境。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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