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2014年4月 27 日 10 时 20 分左右,因乙方驾驶车辆与丙方(甲方所乘坐三轮车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 因乙方驾驶车辆与丙方(甲方所乘坐三轮车车主)发生
交通事故,甲方在毕节市人民医院经过全面检查、治疗,经过治疗可以出院。
2、 根据双方调解意见,乙方付给甲方误工补偿、康复护理
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3、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星期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
付。
4、 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的缺
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索要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
向甲方索回费用。
5、 甲方鉴于乙方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本
调解协议书。
6、 为了保障乙方交通事故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
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给予积极地支持和配合。
7、 甲方必须和丙方(甲方所乘坐三轮车车主)协商,医疗
费用由乙方与丙方(甲方所乘坐三轮车车主)平摊,在协商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
8、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
人及三轮车车主各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三轮车车主):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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