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7.1 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5.1.1.7.2 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5.1.1.7.3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5.1.1.7.4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5.1.1.7.5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5.1.1.7.6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5.1.1.7.7 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5.1.1.7.8 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5.1.1.7.9 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
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5.1.1.8 绿篱及色带修剪
5.1.1.8.1 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5.1.1.8.2 绿篱及色带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1cm。 5.1.1.8.3 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5.1.1.9 藤木修剪
5.1.1.9.1 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5.1.1.9.2 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5.1.1.9.3 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5.1.1.9.4 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5.1.1.10 园林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5.1.2 灌水、排涝
5.1.2.1 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
5.1.2.2 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5.1.2.3 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5.1.2.4 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1.2.5 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5.1.2.6 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1.2.7 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5.1.3 中耕除草
5.1.3.1 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5.1.3.2 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5.1.3.3 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1.4 施肥及土壤改良
5.1.4.1 应根据园林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1.4.2 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5.1.4.3 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5.1.4.4 园林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1.4.5 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埯,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5.1.5 更新、调整和伐树
5.1.5.1 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1.5.2 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 5.1.5.2.1 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5.1.5.2.2 更新树种。
5.1.5.2.3 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5.1.5.2.4 配合有关供电、建筑或市政工程。
5.1.5.3 伐除树木时,应设安全员,划定安全范围并围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伐除的树干、树枝等要随时清运;树桩高度应尽量降低,并必须在两日内刨除树桩,并及时采取补种或铺装措施,做到场光地净,确保绿化景观的完美和行人、车辆的安全。 5.1.6 病虫害防治
5.1.6.1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5.1.6.2 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5.1.6.3 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5.1.6.4 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5.1.6.4.1 生物防治
应保护和利用天敌,创造有利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微生物治虫、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螨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病虫等。 5.1.6.4.2 物理防治
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或虫、采摘卵块虫包、刷除虫或卵、刺杀蛀干害虫、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等。 5.1.6.4.3 化学防治
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被北京农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蝇毒磷乳粉、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5.1.6.5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1.7 防寒
5.1.7.1 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5.1.7.2 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5.1.7.2.1 对雪松等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5.1.7.2.2 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绳等防寒措施。 5.1.7.2.3 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5.1.7.2.4 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哨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高酯膜等抗蒸腾剂。 5.2 园林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2.1 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 5.2.2 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5.2.3 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5.2.4 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 5.2.5 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5.2.6 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 5.2.7 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
5.2.8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5.2.9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2.10 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分别采取覆土等不同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5.3 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3.1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 5.3.2 修剪
5.3.2.1 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5.3.2.2 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 北京常用草坪植物的剪留高度见表2:
5.3.2.3 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确定: 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 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 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 5.3.3 浇水
5.3.3.1 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cm。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 5.3.3.2 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
5.3.3.3 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5.3.4 施肥
5.3.4.1 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
5.3.4.2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
5.3.4.3 草坪施肥必须均匀,撒施后及时灌水。 5.3.5 除杂草、补植
5.3.5.1 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5.3.5.2 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5.3.5.3 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5.3.5.4 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5.3.5.5 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5.3.6病虫害防治
5.3.6.1 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5.3.6.2 草坪病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化学防治应在5月初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时喷药。
5.3.6.3 草坪害虫主要有:蛴螬、蚜虫、螨类、黏虫、淡剑夜蛾、地老虎等,其主要防治方法参考表3 。
5.3.6.4 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4 园林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4.1 草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草坪和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4.2 木本类地被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参照园林树木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5.5 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5.5.1 本标准是以本市引种成功的早园竹、黄槽竹、箬竹等养护管理方法为主,其它品种可参照执行。 5.5.2 间伐修剪
5.5.2.1 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5.5.2.2 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5.5.2.3 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 5.5.3 施肥
5.5.3.1 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 5.5.3.2 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5.5.4 浇水
5.5.4.1 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5.5.5 管理
5.5.5.1 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5.5.5.2 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5.5.5.3 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5.5.6 病虫害防治
5.5.6.1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5.5.6.2 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5.5.6.3 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5.5.6.4 竹林主要病害防治
5.5.6.4.1 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 5.5.6.5.2 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
5.5.6.5 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5.6 园林绿地管理要求
5.6.1 保持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发现鼠洞要随时堵塞。及时清除\"树挂\"等白色污染物及绿地内水面的杂物。 5.6.2 清除垃圾杂物后应注意保洁,集中后的垃圾杂物和器具应摆放在隐蔽的地方,严禁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 5.6.3 应保护好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保持绿地的完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应按时收回,并监督恢复原状。 5.6.4 加强监管,严禁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停放与绿化作业无关的一切车辆;严禁在绿地植物上贴挂标语、晾晒衣物等。
5.6.5 应保证围栏、护网、绿化供水及观赏、游艺等设施的完整美观,防止绿化用水等被盗用。对损坏的园林设施,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5.7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5.7.1 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5.7.2 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5.7.2.1 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 5.7.2.2 土壤容重不得超过1.3g/cm3。
5.7.2.3 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20%之间,以15%~17%为宜。 5.7.2.4 土壤中固相、液相、气相比控制在5:3:1左右。 5.7.2.5 夏季土壤温度控制在15℃~29℃之间。
5.7.2.6 平衡营养,防止土壤中各种矿质元素短缺或过量,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 5.7.2.7 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5%。 5.7.2.8 太阳光照强度不低于8000Lux。
5.7.3 必须处理好古树与周围其他植物之间的关系。
5.7.3.1 在松柏类古树周围可适量保留壳斗科树种如栎、槲等,以利菌根菌的活动,促进古树生长。 5.7.3.2 古松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严禁种植核桃树、接骨木、榆树,以避免对其的生长产生抑制作用。
5.7.3.3 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5.7.4 应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5.7.5 应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5.7.6 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不小于3m。
5.7.7 在古树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种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5.7.8 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严禁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撒过盐的积雪、人粪尿、垃圾、废料或倒污水等。
5.7.9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5.7.10 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
5.7.11 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5.7.12 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5.7.13 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暂不使用再生水浇灌古树。
5.7.14 古树复壮要严格采用成功的方法,吸收和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5.7.15 古树复壮和移植工程必须是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承担。古树移植必须确保成活。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报请北京市园林局审查批准后,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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