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
程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一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范围: (一) 基坑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 ²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卸载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重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桥梁工程16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六)铁路营业线工程:
(1)上跨、下穿主要干线的桥涵(管)工程。 (2)繁忙干线、干线及枢纽站改造专项工程。
(3)临近营业线大型吊装、安装工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
(4)临近营业线降水、注浆、打桩、开挖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工程。 (七)其它:
(1)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刚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隧道、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根据所处环境分为营业线及非营业线俩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极高度风险)、二级重大危险源(高度风险)、三级重大危险源(中度风险)三个等级。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以减少高度风险工程、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是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指导及检查;路局安监室及有关处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职责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2.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风险因素进一步识别,按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费用纳入概算,在施工设计中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3.勘察设计单位须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组织制定风险管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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