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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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4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一)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各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分别成立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
(二)实施单位“户籍化”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服务,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2012至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 2 / 3
(四)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
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各级消防协会要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五)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消防视频监督管理系统纳入“数字化城市”、“平安城市”和“天网”工程,2014年,建成能满足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消防视频监督管理系统。 三、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在制定和审查城乡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乡规划和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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