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安全责任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的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它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八)、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九)、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名称: 锦厦新城(榴园)一期56#、57#、61#、62#楼 项目经理: 殷 学 谟
我承诺履行上述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安全监管人员(签字) 2012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2012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安全监督员(签字) 2012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安监站存档一份、项目备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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