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洛克“财产权”理论
政管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2007级 彭云 20070301030 引言
“停下你的脚步啊,路人!躺在这里的就是约翰·洛克。如果你想问他是怎么样的一个人,他会说他是一个以自己的小财产过着满足生活的人。身为一个学者,他以追求真相为他学习的唯一目标,你可以在他的著作里发现这点,任何有关他的事物都写在他的著作里了,也都比本墓志铭对他的赞美还要真实。确实,他的美德,并不足以让他自己提出来炫耀、也不足以拿来给你做为典范。让他犯下的邪恶随着尘土被掩埋吧。如果你要寻求做人的典范,去从圣经里找寻吧;如果你要寻找邪恶的典范,希望你不会找到他;如果你要寻找死人(如果这能够帮助你的话),你在这里就可以找到一个、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地方找到啊。”
——约翰·洛克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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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洛克的生平事略及其著作
对政治哲学感兴趣的人来说,洛克是人所共知的。翻看任何一部权威的百科全书,无论是《大美百科全书》、《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还是《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百科全书》(政治学卷)都会找到约翰·洛克的词条,而且无一例外都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有《论宽容的信札》(1689),《政府论(上)(下)》(1690), 《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谈》(1693)和《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这些著作均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十年内出版。他曾明确的表示过,他撰写《政府论》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威廉确立王位,也就是为通过1688年妥协奠定的君主立宪制辩护。而“他的诚挚的态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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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529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24页。
刘绍贤:《欧美政治思想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223页。
【英】戴维·米勒 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426-438页。
他虔诚的道德观念,他对自由、人权以及人的天性的尊严所抱的真正信念,同他的温和而又通情达理的态度结合在一起,使他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想代言人。”
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被广泛视为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他的著作也大为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许多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他的理论被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上。诚如萨拜因所言,洛克“借助于常识把过去的经验产生的关于哲学、政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认识集中起来,纳入到他这一代人更为开明的思想中。他把这些道理用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语言传给十八世纪,成为英国和大陆往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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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思想——从政府理论的视角分析
几百年来,中外学者对《政府论》当中饱含的丰富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挖掘和研究,相关著述可谓汗牛充栋。笔者以为,从政府理论的角度可以概括性的总结为以下五种思想。
一是政府起源说。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不便,是政府真正的起源。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和霍布斯是截然不同的。洛克同样认为,人类原始是自然的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5,人们的自然权力是平等的,人们仅仅受制于或者说服从于自然的理性法则,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和受制关系。由于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洛克在思想史上的一个很大的贡献就是把自然权利归结为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三者是不能被剥夺和让渡的。洛克进一步论证道,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但绝非“放任的状态”6。他说,一个人要保存他自己,就必须尽其所能的保存他人。
既然自然状态如此完美,为何还要建立政府?洛克分析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是非常不稳固的,这三种权利是不断受到他人侵犯和威胁的。正是这种威胁和侵犯使人们愿意放弃有自由但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加入一个政治社会以互相保护。那么自然状态下这三种自然权利会不稳固呢?在洛克看来,主要是由自然状态存在的三个缺点所决定的:(1)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个共同同意的确定的法律,从而缺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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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 1986年版,商务印书馆,第604页。 同上书,第587页。 5
【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页。 6
同上书,第4页。
个衡量是非的标准。虽然人们受自然法的指导,但是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从而造成众多的纠纷,为了裁决纠纷,就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与尺度。(2)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在自然状态下,裁判由每一个人自己担当,而人往往是容易自己袒护自己的,因而不易作出公正的裁决。(3)缺少一个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为了克服这三个缺陷,政府便应运而生。
二是政府的目的论。洛克认为,法治和自由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即政府法律必须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自然权利。他论述道,人们联合成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和自由,而这三种权利是不能让渡的。在洛克那里,即便是最高权力未被本人同意也不能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人们在组成政府时,只交出了一部分权力,主要是(1)个人自我保护财产的权力,目的是组织成为一个集体的权力,以使保护财产的能力更有效率。(2)单个人惩罚违反自然法犯罪的权力交由政府在全体范围内执行。
三是政体论。在洛克那里,最好的政体形式是君主立宪制。一定程度上说,洛克关于政体的划分标准是承袭了传统的分类标准,按照统治人数的多寡作为主要依据。在洛克看来,立法权属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就是民主国家;立法权属于少数人和他们的子嗣的,则是寡头政治;立法权属于一个人的,则为君主制。洛克本人是明确反对这种政体的。他认为,君主专制是与契约产生的政治社会、政府本性是根本不相容的,它违背了人民建立政府的基本目的。较之于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受自然法理性的约束和人人平等观念的影响,在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是无限制的,他们可以任意的摆布自己的臣民。“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的制约,但他一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惮。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可能的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7
在洛克看来,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国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国家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行动,政府受到监督,并没有为所欲为的专断权力。
四是政府分权理论。洛克认为,分权是政府切实履行其职能的首要条件。洛克十分注重权力的制约,他吸收了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人的分权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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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7页。
成为资产阶级分权理论第一人,洛克的分权论为他的理想政体——君主立宪制找到了理论基础。按照洛克的分权学说,国家有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对于这三权,在书中他分别进行了论述。所谓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8;所谓执行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9;所谓对外权,是指决定“战争和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10。这三权中,立法权地位最高。我国学者王彩波认为,洛克所谓的“三权分立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离,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对外权和行政权是联合为一体的”11
后来,孟德斯鸠在其分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其分权;理论对于后来美
国的开国领袖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五是社会革命条件论。洛克认为,社会革命是不可避免的,但需要条件。简单的说,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一旦政府不能实现其目的或者目的发生了改变,政府就面临着解体。书中,作者列举了政府解体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洛克认为,除了外部的武力入侵外,社会革命的条件还有:(1)立法机关的变更,也就是说立法机关不再作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再代表人民了。(2)掌握最高行政权的人玩忽职守或放弃了自己的职责。(3)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君主都违背了人民对于他们的委托。只要具备了这几个条件,人民就可以起来进行革命,建立新政府。
三 关于洛克“财产权”理论的一点思考
关于如何解读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学术界仍有很大的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劳动在财产的产生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通读第五章,洛克为论证财产权最初的产生或者说是为私有财产辩护给出了大致五个方面的论据。
第一个是从生存的角度来论证。洛克假定最初整个自然界为人类所共有。那么在这样的前提预设之下,一个人如何把一件物品作为自己私有的财产呢?洛克首先援引了自然法的概念:人类要尽可能的保存自己。用洛克的话说,“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也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12 89
【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页。 同上书。 10
同上书,第92页。 11
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12
【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页。
如果任何人都不能占有任何东西,我们就都会灭亡。因此,我们都必须被允许去占有维持我们生存所必需的东西。洛克还进一步从神学的角度来证明这一点:“上帝既将世界基于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13,不允许他们生存下去就冒犯了上帝的理性。但是,洛克同时认为,我们在从自然中获取物品必须获受到这样两个条件的制约:一是不浪费条款,“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使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能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14;二是必须为别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15物品。这两个条件不仅适用于以生存为由的财产辩护,还适用于洛克的所有论证。
以生存为由的辩护显然是有说服力的,但也具有一些明显的缺陷。首先,它只能作为我们为了维持生存而消费的物品限度做辩护,如野果之类,却不能为诸如土地之类的物品辩护。而土地在人类发展史上是被公认的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其次,它也不能详细地阐明物品是如何变成私有财产的。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著名的“论财产”那一章中所提出的第二个论据试图解决这两个缺陷。
第二个论据就是著名的“劳动财产”说。在第二个论据中,洛克从两个前提出发:一是“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16;二是我们所熟知的洛克的“掺入劳动”说。因此,“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财产权”17。这个论据比前一个论据高明的地方,在于它似乎能够为土地所有权辩护。然而果真如此么?一种常见的反对意见认为,这对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是十分残酷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失去劳动力和不愿劳动从道德上说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不具备劳动的能力,而后者则是出于懒惰,可以认为是违背道德的。洛克在论述中仅仅强调了后者。诺齐克指出一个更为根本的缺陷。将劳动掺入土地就可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这个论据似乎依赖于未言明的前提:如果你拥有某个东西并把他掺入到某个当前还无主的物品上,那么你就拥有了后者。但这个前提明显是错误的,诺齐克举了一个反例:“如果我拥有一罐番茄汁并把它倒入大海,以致它的分子(使其带有放射性,从而我可以进行检测)均匀地混合于整个大海之中,那么我是否拥有了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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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页。 同上书, 第20页。 15
同上书,第18页。 16
【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7
同上书,第28页。
大海?还是愚蠢的浪费了我的番茄酱?”18
一个具有一般理性的人依据常识来判断,也可以看出掺入劳动和掺入番茄酱是不能类比的。但要准确的概括出二者的差异则不是那么容易。洛克认为,因为劳动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即所谓的“附加值”效应。这就就引出了他的第三个论据“附加值”论。洛克认为,通过对土地的开垦,人们极大地增加了它的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劳动使得劳动者对他所开垦的土地拥有所有权。
但是这个理论局显然也存在着缺陷,依照这个逻辑,我们可以说,劳动让劳动者有权保留增加的价值,但土地并不是增加值的一部分。因此,这个论据充其量只能证明保留劳动果实的合理性,但并不能成为占有所开垦土地的权利的依据。
谈到这里,我们看到洛克似乎仍然没有为财产的正当性有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于是洛克提出了第四个论据。
洛克创设了这样一个场景:一个勤劳的人占有并改良了一块土地,而另一个懒惰的人则吵闹着要占有这个勤劳的人改良过的土地。洛克说,如果还有同样的和足够好的土地,那么吵闹的人想要勤劳的人的土地的唯一原因就是懒惰:不想像勤劳的人那样投入劳动,但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理由。这种因为懒惰而欲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的做法是上帝所不允许的。
遗憾的是,这个论据跟前面的论据同样存在缺陷。保留劳动果实可以,但土地是早已存在了的。也许这个论据可以证明临时占有土地是正当的——只要你在充分使用土地。可一旦你不再或者不能充分利用土地,它就不属于你了。然而,财产权很少被认为是像这样有条件的:洛克也不这么认为。
事实上,“无论我们觉得开垦土地能够产生所有权的观点多么具有吸引力,令人遗憾的是,在洛克的理论框架内都很难解释为什么应当如此。”19
关于第五个论据,洛克写道:“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劳动产生的物资)的价值超过前者(单靠自然提供的衣食)的程度,就会见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有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多数的情况。而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很难说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极小的部分;其价值如此之小,以致我们甚至把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是等于零。”20 1819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页。] 【英】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49页。 20
【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7页。
洛克的意思似乎是:既然无法从“有价值”的角度完成对土地的所有权的论证,那么只要证明土地的价值较之于人们投入其上所产生的价值,可以几乎完全忽略不计,那么对于土地的占有也就不存在争议了。关于这一论点的缺陷我想是不言自明的。用诺齐克的话说,“把改善一个物看做是赋予对它的全部所有权,这是没有道理的。”21
总之,“洛克试图在与我们理解的当代含义一样宽泛的意义上为财产权辩护”22。他在《政府论》(下) “论财产”一章中着重讨论了诺齐克所谓的财产权利的第一个原则——初得正义——一个人如何才能对自然状态中取得的财产享有权利。为了显示初得正义的可能性, 洛克设计了几种论证方案——然而这些方案都不足以令人完全信服。实际上,在完善洛克的论证方面,迄今还没有取得任何突破性的进展。 参考文献:
【英】洛克著 叶启芳 瞿菊农译:《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英】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 1986年版,商务印书馆。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绍贤:《欧美政治思想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徐大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笔者注:
文章第三部分即‚关于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思考‛的前四个论据,笔者
是在去年寒假期间阅读乔纳森·沃尔夫的《政治哲学导论》一书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的,第五个论据则是笔者阅读原著时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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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页。] 【英】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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