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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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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对于捐赠方,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直接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同时对涉及的相关税费要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计算。

接受现金捐赠如何做账

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由于该捐赠项目的价值在捐赠日就已经实现,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接受现金捐赠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核算要求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现金捐赠的金额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年度终了时,企业应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甲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0月8日,接受其华侨捐赠现金10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8.1,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810000(100000×8.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2500(810000×25%)

营业外收入——接受现金捐赠 607500

假设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终清算的结果表明,上述接受现金捐赠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02500元。即与原计算应交所得税267300元的差额为64800元。应作如下调整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800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现金捐赠 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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