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呼声再起 或将“逐步市场化”
国家发改委。日前,在中石化的中期业绩会上,中石化财务总监王新华对外透露,国家发改委正在对实施一年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检订,“相信该机制将会逐步走向市场化”。
“虽然这是利好消息,但现在需要的还是更切实的行动,而不是简单口号。”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崔新生表示,“换一种思维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石化与国家发改委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效果已有
事实上,关于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呼声已久。今年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2010年国家发改委将对油价管理办法有关细节进行调整,并将以相应的方式征求社会意见。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陈立国也建议,缩短现行机制规定的调价间隔时间至10天,并将一定区间调价权下放石油企业,适当提高国Ⅲ标准汽油价格。
这些建议所针对的,都是目前市场上执行的去年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这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不过,自新政实施以来的每次油价调整,或每次临近调价窗口,市场上都会出现质疑的声音。甚至在不少人看来,国家发改委的调价“只涨不跌”,或是“涨多跌少”。
“国家发改委其实一直在推进成品油机制建设,而且我国目前试行总体效果还不错。”
昨日,曾参与国家发改委有关讨论会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记者,“首先,与横向的电价改革相比,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已相对市场化;其次,虽然部分行业和消费者受较大影响,但总体上还是能为各方所接受,比如两大石油巨头保持着较好盈利,成品油价格战也在积极进行。”
继续改进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该《办法》还存在诸多模糊的地方。定价机制不够透明,即国内成品油的平均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两项指标不明确就广为市场人士诟病,此外对参照系问题,即到底是按怎样的国际原油标准执行4%的调价标准存有争议。
“确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林伯强坦承,首先可以适当缩短4%的幅度,这样才能让市场更为灵敏地反映国际油价和国内油价的变动趋势;其次缩短调价时间,可将原先的22天缩短至10天左右;再次,在成品油的消费环节而不是生产环节征税,但目前操作难度较大。
崔新生则建议,国家发改委现在其实更需要解决的是策略性问题,即在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中,确定先改什么,后改什么。“更重要的是灵活性。”他说,第一,不能生搬硬套地参照其他国家的定价机制,只能借鉴;第二,要灵活反映国际原油市场变化,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尽量能照顾到各方利益的定价机制。
而对于透明化问题,林伯强说,“暂时还难以处理。因为太过透明,很容易导致投机,反而对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造成负面影响。”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年-2015年中国成品油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则指出,
虽然我国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不可能完全接轨,但定价机制可以“接轨”。该报告同时指出,成品油价格逐步走向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成品油定价细则的公开、透明则是“消费者共同的期待”。虽然定价机制透明之后容易出现囤积投机行为,但这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情况,且在目前不透明的成品油定价机制面前,囤积投机行为也一样存在。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背景资料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文章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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