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公路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主管辖区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辖收费公路养护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者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收费公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六条 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 收费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规划,逐步实施“GBM”工程和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不断提高收费公路服务水平。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厅公路字[2003]511号)进行检评。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相关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
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根据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计算结果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按下表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价等级 MQI
第八条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评定,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评定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
以优、良等级路的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定等级 路面(50分) 路基(20分) 桥涵(10分) 沿线设施(10分) 绿化(10分) 质量分数(100分) 优 ≥45 ≥15 ≥6 ≥6 ≥6 ≥90 良 ≥38 ≥75 次 ≥60 差 <60 优 ≥90 良 ≥80,<90 中 ≥70,<80 次 ≥60,<70 差 <60
上述优等路的6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良等路;良等路的2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次等路。 第九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80以上,其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均应保持75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结构强度系数(SSI)、横向力系数(SFC)实测合格率必须达到85%。 一般收费公路的好路率应经常保持90%以上。
第十条 收费公路应无危桥、无差等路(其中高速公路无次等路)。 第十一条 为保障行车安全、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和路面定期清扫制度。
高速公路每日至少巡查、清扫2次,一般收费公路每日至少巡查、清扫1次。 收费公路的巡查和路面清扫应做好记录,并作为收费公路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当出现下列状况时,必须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值低于75时,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单段实测值大于极值6.6(m/km),结构强度系数(SSI)单点实测值小于极值0.75, 横向力系数(SFC)单段实测值小于极值45时;
(二)一般收费公路路面状况指数(PCI)、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值低于70时;
(三)公路桥梁检查评定为三、四类桥;
(四)经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因公路设计不当而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 (五)路基边坡、防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高速公路每季度评定一次,一般收费公路每月评定一次;年终参加全省公路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内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及省公路管理局报送上一季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 一般收费公路经营者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公路局或地方公路(总)站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公路局或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每年对一般收费公路组织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报当地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和省公路管理局;年终省公路管理局进行抽查。
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每年对辖区内高速公路进行抽查,抽查情况报当地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和省公路管理局。
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收费公路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高速公路组织年终检查,抽查和检查情况报省交通厅。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值低于75,一般收费公路好路率低于80%;
(二)路面状况指数PCI、行驶质量指数RQI值:高速公路评定为次、差等,一般收费公路评定为差等; (三)公路危桥。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被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厅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在维修养护时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具体规定,在保障养护工程安全实施的同时维持正常交通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对其养护质量评定有异议的,可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考核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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