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工)职责
一、对机关决定社区戒毒(康复)、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人员进行催告,督促其到指定地点报到。
二、按照规定,及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三、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家访或见面谈话,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动态和戒毒状况,并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存档。
四、配合机关做好定期不定时吸毒现场检测工作,提示、督促社区戒毒(康复) 人员按期接受吸毒检测。 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机关委托、培训合格并备案,可以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初检工作。
五、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戒毒康复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予以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劝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发现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或机关报告。
六、定期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七、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并归档。
八、及时掌握、如实反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庭的实际困难,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申请社会救助。
九、积极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为表现良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证明,保障其不受社会歧视,保障其就学、就医、就业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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