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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号劳保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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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二矿发〔2013〕21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护 防护用品 管理办法 通知

二号煤矿综合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条 不同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生产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根据。

第三条 生产单位要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而忽视作业条件的改善。

第四条 各单位的工种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调拨、保管、发放由供应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变相发放劳动用品。

第五条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六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禁止采购发放变质、失效、假冒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由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严格

控制,各级领导不得随意批发劳动防护用品,对超出规定标准领发劳动防护用品,供应部有权拒发。月度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的月出勤天数审批,供应部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 对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多工种混合作业的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当其从事其他生产任务确需其他防护用品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供应部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 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按其所从事的工种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未履行完合同期的,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对于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检查和参观配备的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由后勤部门专(兼)人保管,供临时人员使用,借用结束后归还。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坏,应由本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认可,方可补发。

第十六条 职工辞职、调离、除名等离开单位时,如数交还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折合现金交还(现金交还财务部)。

第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内部调动,改变工种时由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工种证明到供应部变更劳保卡,并退还原工种配发的超出

新工种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工种配备的予以增补。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请长假、生育等原因连续三个月未上班、缺勤(旷工、事假),以及脱离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按月份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出勤规定: 1、井下一线、辅助人员出勤16天,地面辅助及机关人员出勤18天以上者,发给全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职工月出勤规定不足16天者,不予发放月份劳动防护用品。

3、以上出勤规定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各个工种分井下和地面标准配发劳保防护用品。(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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