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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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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

市运输管理处对近年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汇集成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要求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企业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学习并熟记掌握,同时作为相关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经营许可资质类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

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

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专用停车场管理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三)停车场自有或者租借期应在有效期内的,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经审批后,地址,面积不得发生变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固定隔离设施不得低于米,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检查认真到位。

(六)专用停车场只停放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空车,无装有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重车停放现象。

(七)专用停车场由专人负责看管,“三类高危”与其他专用车辆固定隔离停放。

三、车辆管理类

(一)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专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等级评定、安全附件检测及槽罐车罐体检测,槽罐车罐体应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阀,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技术标准,并经各项检测合格后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专用车辆例行检查,确保专用车辆达到各项技术状况及部件始终达标,加强专用车辆每日出车前的检查和回场后的保养,保持专用车辆整洁,保证专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专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适应。 (三)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和等级评定。

(四)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内容齐全,按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五)专用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火星熄灭器、静电导电带、电源总开关)并按时进行检测。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要进行专项检测。 (七)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八)装运特定(17种)品类的槽罐车罐体应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

急切断阀。

(九)专用车辆顶灯、标志标识应正确安装并有效,专用车辆车容车貌保持清洁。

(十)专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能正常使用。无设备异常情况。 (十一)专用车辆按运输类项配带安全卡及相关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专用车辆技术状况正常(无制动劣化、转向不良、灯光系统、信号装置损坏、车速表故障、轮胎磨损严重、发动机故障、后视镜损坏、刮水器失效、制动防抱死系统失效、电器线路老化等)。

(十三)专用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灭火器,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的木质地板。

(十四)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齐识别标志、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用具、液态废物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吸附棉、沙土、铲子、容器等)。

四、从业人员管理类

(一)应对聘用的运输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严格执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离职报备和人员过户要求。未经运管系统登记注册的本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一律不得安排出车任务,并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严格排查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吸毒情况及安全稳定状况,加强每日出车前的驾驶员、押运员有影响安全行车因素的检查,防止“带病出车”现象发生。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

过8小时,连续驾驶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小时。对有影响安全稳定因素的驾驶员、押运员或驾驶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出车,定期为从业人员缴纳“三金”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应办理离职报备,新进从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等手续的

(四)应按规定配备道路危险货运装卸管理人员、危险货运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并持有效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的。

(五)对聘用的运输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

(六)严格排查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吸毒情况及安全稳定状况。

(七)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严格执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离职报备和人员过户要求。未经运管系统登记注册的本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一律不得安排出车任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与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

(九)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间完成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 五、营运管理类

(一)严格按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承接、组织、运输业务,规范运营操作,凡单位所承揽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品名、运输方式、时间、地点、派出的驾、押人员都应在执行前报单位负责人审阅把关签字,并按要求在电子运单报送系统中报送运输生产信息。各单位承运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时,必须查验委托人的危险化学品资质,并复印留存。方可承运,不得为无证的危险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运输危险品,不得将危险货物转包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

(二)严格遵守各项运输规定,认真执行出车前例检工作,专用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按规定停靠,按规定线路、指定道口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和违规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保证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被牵引挂车的总质量,保证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完成运输业务后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地。

(三)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四)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

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五)承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必须查验委托人的危险化学品资质,并复印留存,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内容,体现“联单”与对应专用车辆统一)。

(六)不得为无证的危险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运输危险品. (七)不得将危险货物转包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

(八)运输前规划行驶路线并进行现场勘查,保障运输安全。 (九)合理安排运载各类介质的车辆(专用车辆应有相应的危险货物经营范围)。

(十)合理调派执行任务的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应有相应的资质,为本公司在职人员,已在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十一)每日出车前按规定对专用车辆进行例检,对驾驶员、押运员有影响安全行车因素的检查,防止“带病出车”现象发生,严禁疲劳驾车。

(十二)对有影响安全稳定因素的驾驶员、押运员或驾驶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出车。

(十三)运输过程中保证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被牵引挂车的总质量。

(十四)严格遵守各项运输规定,认真执行出车前例检工作,专用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按规定停靠,按规定线路、指定道口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和违规混装运输。

(十五)严格遵守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及运输作业规程、行车日志记录完整,(危险废物应单列台账成册)。

(十六)完成运输业务后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地。

(十七)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十八)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向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值班室报告。 (十九)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六、监控管理类

(一)运输企业是专用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主体,要切实落实安全监控的主体责任,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监控和监测,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建立安装配置符合标准的平台和设备。应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预警及时处置。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专用车辆动态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上传的违规预警信息,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对超速车辆率的监管

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专用车辆超速,对外环以内,速度大于60公里/小时;外环以(含)外,速度大于80公里/小时,且超过2分钟的,应及时电话通知运输企业监控人员。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超速车辆率的明细。运输企业应在15日内反馈申述,第三方监测平台在15日内对运输企业提出的数据异议复核。

(三)对超速车辆处理率的监管

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运输企业未及时处理超速专用车辆的,应定期形成报表报行业管理部门。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超速车辆处理率的明细。

(四)对疲劳驾驶车辆率的监管

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专用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及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或违反管理部门防止疲劳驾驶规定的应及时电话通知运输企业监控人员。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疲劳驾驶车辆率的明细。运输企业应在15日内反馈申述,第三方监测平台在15日内对运输企业提出的数据异议复核。

(五)对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的监管

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运输企业未及时处理疲劳驾驶车辆的,应定期形成报表报行业管理部门。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的明细。

(六)对车辆实时在线率的监管

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运输企业专用车辆离线超过2小时且时速≧5公里的,应及时电话通知运输企业监控人员。

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运输车辆信号异常3天(含3天)以上的,应及时电话通知运输企业监控人员。

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运输专用车辆信号异常3天(含3天)以上的明细。运输企业应在15日内反馈申述,第三方监测平台在15日内对运输企业提出的数据异议复核。

(七)对车辆进入禁入区域的监管

凡是进入指定禁入区域的专用车辆,即判为禁入区域报警。现有禁入区域:长江隧桥、外环隧道、杨浦大桥、南浦大桥、卢浦大桥、上中路隧道、打浦路隧道、西藏南路隧道、复兴东路隧道、人民路隧道、延安东路隧道、新建路隧道、大连路隧道、军工路隧道、龙耀路隧道、翔殷路隧道、(其中南浦大桥6:00-20:00禁止通行,杨浦大桥6:00-10:00与16:00-20:00禁止通行)。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进入禁入区域报警的,应及时电话通知运输企业监控人员。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进入禁入区域的明细。运输企业应在15日内反馈申述,第三方监测平台在15日内对运输企业提出的数据异议复核。

(八)对非指定道口出入境的监管

专用车辆出入上海市境,必须按照指定的道口出入,凡是未从指定的道口出入的车辆,即可判为非指定道口出入报警。现有指定道口为:沪嘉

浏高速朱桥道口、204国道葛隆道口、312国道安亭道口、北青公路大盈道口、318国道西岑道口、A9沪青平高速汾湖收费站、320国道枫泾道口、沪杭高速公路枫泾收费站、亭枫高速公路双庙收费站、杭京公路新联道口、G15沈海高速沪浙道口、东海大桥道口、沪宁高速江宁收费站、 洋桥道口共十四个。第三方监测平台发现专用车辆未从指定道口进出应及时电话通知运输企业监控人员。监测系统告知运输企业专用车辆未从指定道口进出明细。运输企业应在15日内反馈申述,第三方监测平台在15日内对运输企业提出的数据异议复核。

(九)加强对车辆运输全过程监控,保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人员到位,制度有效执行,做到“车不进场,监控不断”。

(十)车载卫星监控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要求,每一供应商系统配置3人监控,(原则上8小时一班,车不回场,监控不断)并经过行业协会培训合格。

(十一)车载卫星定位监控人员实时监控到位,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台账,对违规预警进行及时提醒、纠正。

七、安全管理类

(一)企业加强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力度,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因未查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原则,对企业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制订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及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个人,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

(五)加强本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使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下称专用车辆)、从业人员、专用车辆停车场地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始终与经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相符。

(六)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拥有30辆以上(含)专用车辆的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30辆专用车辆以下的企业,按照每15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七)单位负责人要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按规定报送《生产月报》、《事故月报》,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行业“30、60、90分钟”的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市运输管理处值班室报告,市运输管理处值班室电话:,传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八)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生产隐患应每月排查一次),专用车辆“一日三查”,日常巡查,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

节假日的安全检查。

(九)单位每年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主要内容,教育培训内容符合每年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合实际和针对性。

(十)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台账真实完整,从业人员出席率达100%(含补课)。出席人员签到无代签现象,并附有影像资料。

(十一)按单位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有相关的计划、方案、演练相关材料,每年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一次。

八、台账管理类 (一)档案(台账)分类

根据类型、功能和档案(台账)形成的特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台账)共分为:企业资质类、人员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类和监督检查类。根据实际需要下设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

企业资质档案(台账)编号为A,一级类目分:企业基本信息A1、停车场地及设备信息A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3。

人员档案(台账)编号为B,一级类目分:企业管理人员B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2、驾驶人员B3、押运人员B4、装卸管理人员B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编号为C,一级类目分别为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监督检查档案编号为D,一级类目分别为各类记录台账。 (二)档案(台账)内容 1.企业资质档案(档案编号A)

1)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编号:A1):

(1)企业概况: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车辆规模、停车场地位置及面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2)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安全评估相关材料;

(注:最近一次的《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xxxx年安全评估咨询意见》)

(5)许可相关材料(原始材料)。 (注:许可决定书或许可复查决定书)

2)停车场地及设备(当期材料)(档案编号:A2):

(1)自有或租借三年以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注:(1)产证、(2)租赁协议、(3)消防证明、(4)环保证明、(5)示意图、(6)照片及(7)清洗合同)

(2)配备其他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清单(表2);

(3)运输生产设备(包括装卸设备)清单(表3)。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档案编号:A3):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人员档案(档案编号B):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档案编号:B1):

应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历、职务/职称、简历等基本信息。 (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表(表4))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编号:B2):

应至少包括: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职称、简历等基本信息及资格证复印件。 (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表(表5)及资格证复印件)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驾驶人员(档案编号:B3); 押运人员(档案编号:B4); 装卸管理人员(档案编号:B5)。 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关系合同;

(注:应有劳动关系合同、“应知应会”及“三级教育”记录材料。)

(2)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历、岗位、简历等基本信息; (3)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从业情况记录(包括诚信考核记录、违法、违章、事故记录)。 (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表(表6)及相关附件)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档案(档案编号C): 1)专用车辆清单

对应“专用车辆清单”每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车辆技术参数档案;

(3)符合JT719规定要求的燃料消耗量证明材料; (4)有效的通信工具配备情况(表8);

(5)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6)必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清单(表9); (7)符合GB13392要求,悬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和标识的照片;

(8)车辆变更记录; (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0)符合GB18565和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的有效证明; (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明;

(12)二级维护和检测报告复印件; (13)符合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14)每年审验记录相关材料;

(注:专用车辆运输证副页及加盖年审章页复印件) (15)车辆行驶里程记录; (16)车辆维修记录; (17)交通事故记录;

(18)异地经营的,在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材料。

4.监督检查档案(档案编号D):

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档案编号:D1):

(1)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3)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 2)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编号:D2):

(注:应有安全生产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照片等材料。)。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数据记录(档案编号:D3): (注:为《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日记台账》)。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出车安全例检记录(档案编号:D4):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式车辆罐体检查记录(档案编号:D5):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度日志(档案编号:D6): 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日志(档案编号:D7): 8)企业安全学习及培训教育记录(档案编号:D8):

(注:应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学习及培训教育内容、签到及照片等材料。)

9)驾驶人员违法驾驶及处理情况记录(档案编号:D9):

10)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档案编号:D10): (注:每年至少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11)事故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记录(档案编号:D11) : (1)行车事故报告单 (2)事故应急处置记录表 (3)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事故处理记录

(注:应含有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四不放过”处理报告等内容。)

(三)档案(台账)要求

1.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材料。 2.归档材料分类管理。

3.动态材料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动态材料,即:审验、检测、各种记录等,每次完成作业后归档并整理,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4.归档的材料应齐全、准确、完整和系统。

5.归档的材料纸张大小用A4纸,并应根据档案分类整理案卷。 6.档案案卷应按照分类分别立卷,各类档案的编号方式上述要求。 7.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软盘(磁盘)和其他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不单独设置类目,应视其内容特征同纸质载体档案对应分类编号。

8.档案应分类存放,有序排列。各类归档材料按档案范围中英文字母的先后顺序存放。

9.企业、车辆、人员证件及记录有效期发生变化,设备更换等有时效性的信息应及时更新。

1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数据记录(D3)保存期限3个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事车辆检查记录(D5)保存期限2年;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D1)、驾驶人员违法驾驶及处理情况记录(D8)保存期限3年。

11.企业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审核,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12.企业可建立使用电子档案,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

13.电子档案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14.纸质文件转换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保留,两者之间应建立相

互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15.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档案(台账)编制的要求,在201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安全管理档案(台账)的整理、编制、记录、归档。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档案(台账)编制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

九、违法处罚类

(一)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社会影响大的安全事故并查实非自有车辆经营,有“挂靠”行为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进行通报,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追究相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2.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重大违章事项

1.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过期;

5.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6.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7.媒体曝光或其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经查实系违法违规案(事)件。 (四)道路危险货物行业常用违章处罚事项 1.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从事危险货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3.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4.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专用车辆 5.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承运人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7.未通过卫星系统对危险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 8.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9.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 10.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11.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12.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13.破坏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14.未履行备案义务从事驻沪道路危险货运活动 15.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16.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驾驶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7.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18.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

19.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五)下列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在事故处理调查期间擅离值守。

3.聘用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品运输。

4.未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5.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6.用于危险品运输的车辆、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未设立明显的标志牌。 8.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9.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途中,驾驶人员随意停车,不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路线、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10.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脱落、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11.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1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未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用停车区域。

13.未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未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搬运装卸作业未防止混杂、撒漏、破损、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六)危险化学品道路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或泄漏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有盗窃国家和企业危险货物行为,经公安部门查实并被处罚的; 7.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用评价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在车辆车载GPS终端设备故障情况下出车的;

4.驾驶过程中故意损毁车载GPS终端设备,故意遮蔽GPS信号的; 5.将危险货物交于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的; 6.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的;

8.未按照企业运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9.有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10.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管理,不配合案(事)件调查处理,拒绝接

受依法检查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 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4.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指定道口出入上海市境的; 5.违规驶入禁行区被GPS监控报警的;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按相关部门指定路线行驶的;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按规定限时限运的;

8.违反货运驾驶员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等规定的;

9.违反规定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10.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

11.有受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2.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5.超过规定时间30日以上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安全教育的; 6.未按规定限速行驶,有GPS超速报警且未及时纠正的; 7.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或者携带无效的消防器材的; 8.每月未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的。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1.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2.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4.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安全教育,且未达3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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