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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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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2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经查: 1、你公司2001年3月31日“实1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及 拟作出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以补缴印花税款0.5倍的罚款2,5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贴印花税票; 2、2002年你单位虚报亏损1,195,000.00元。 经查:你中心2003年1月至20042 广东新创活力职业英语培训中心 收取440102755612603 年8月,共使用收据3127份,应税收入2,536,35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穗地税稽二罚告对未按规定开具的行为处以罚款9,000.00元。 [2006]13号 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报亏损的行为,处以罚款39,435.00元。 [2006]3号 穗地税稽二罚告文书编号 广州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40102190680202 收资本”账中增加实收资本,未按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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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公司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上述公司如被处以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告

穗地税稽二告[2006]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名单所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下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违法事实 处理决定(税、费、滞纳金.元) 处理决定书编号 2

1、未按规定贴印花税票。 1 广州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40102190680202 2、应交企业所得税挂帐未缴交。3、列支非本单位人员的费用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17,387,838.05 穗地税稽二处[2006]5号 2 广东新创活力职业英语培训中心 440102755612603 收取培训班学费等应税收入未足额缴交相关税、费。 92,725. 穗地税稽二处[2006]20号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广九大马路4号,联系电话:83884961)清缴入库。逾期未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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