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溪镇自来水管理办法
为了确实将集镇及各单位节约用水、 供水、管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供水,在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有偿有水、以水养水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本法。
第一条、镇属各部门、 各机关事业单位及集镇居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竹溪县康澄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供水、维修、收费的管理工作,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
第二条、水源是本镇发展的重要资源, 必须规划、合理安排、合理开发、合理利用。
第三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来水的供应范围: 主要是镇属个部门、 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和集镇居民户。
第五条、自来水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 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
如因工程施工, 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将及时通知用户, 属无法避免的突发、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用户申请按用自来水(包括新用户开户、移户、和新旧管网改造)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七条、新建房屋、 加工等基建工程施工用水, 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同意核准后方可供水。
第八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 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再行变更、过户、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管水主管上擅自安装, 开通支管,确需安装,需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批准并监督组织安装。
第十条、集镇供水的一切设施属于国家和公司财产,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一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置周围严禁挖坑、 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 必须报公司审核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为防止供水管网被污染, 用户自备水源、 储水池及其他管道,一律严禁与集镇供水管网连接。
第十四条、集镇铺设的所有户外管网, 表前部分均由公司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改线或拆除。
第十五条、公司承担用户水表供给、修理和更换。
第十六条、必须实行一户一表、一卡一表。
第十七条、用户负责水表的日常管理, 水表铅封由公司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 极寒天气情况用户应做好水表防冻工作。
第十八条、用户以先交费后用水的原则。
第十九条、水费由公司负责收取, 用户必须提前足额预付交
纳。
第二十条、水表失灵, 不能正确计量时, 根据用水户的用水
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
(一)、按上三个月平均计量收取;
(二)按用水户最高用水量月计算,
待换新表后按以后三个
月平均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 拒绝安装的单位和用户
将不再对其供水。
第二十二条、水费的价格为生活(居民)
M3 ,商
,新开户
业用水
M3 ,建筑用户及生产用户
元/ 户。
费
第二十四条、 共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节约用水的有关
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巡回检查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
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严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 200-2000 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没收设备、暂停供水处理以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章用水。
(一)、拖欠水费者;
(二)、未经批准私自节水者;
(三)、未经水表用水者;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使水表停行、滞行、逆行或倒拨表针破坏手表铅封和私自更换水表者;
(五)、浪费水量者;
(六)、擅自动用供水施设者;
(七)、私拆、私装属公司管理的管道者;
(八)、改变用水性质,未变更手续者;
(九)、自备水源和公司官网混装者;
(十)、未经批准,在供水管道上施工、危机供水安全者;
(十一)、未经批准在供水管道线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地下管线者;
(十二)、违反本办法其他者。
第二十八条、对破坏、盗窃供水设施者,严重危机供水安全
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责任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供水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竹溪县康澄自来水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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