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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消防行政处罚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处罚执行的可行性,确保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相一致,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做到同类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章 实施规则

第六条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实际情况,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

其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项目,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基本处罚阶次,具体适用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轻的处罚阶次: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已经减轻和消除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经劝阻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暴力抗拒执法的;

(六)其他依法应适用最高限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认定基本处罚阶次的基础上,结合消防执法实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可以从轻、从重的具体情形,在相应的处罚阶次内做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应的处罚阶次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单纯程序性违法,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二)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或者投资额较小,造成火灾危险性较小的; (三)存在的火灾隐患较少,危害性较小的; (四)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种类少、数量少的; (五)火灾损失小,危害小的;

(六)其他应当适用较低处罚幅度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应的处罚阶次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

(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违法的;

(二)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或者投资额较大,造成的火灾隐患比较严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 (三)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四)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六)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七)存在较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 (八)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种类多、数量多的; (九)其他应当适用较高处罚幅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对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在调查取证阶段应全面收集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

后果等证据材料,尤其是违法行为从轻、从重的情节。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和适用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时调整处罚阶次的行政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前,由本单位法制委员会或法制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议案。承办人应当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意见,并就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集体议案应当做出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八条 承办人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时应当对所建议的罚款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审核人、法核人应当对量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批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法核部门(法核人)认为办案机构(承办人)所建议的罚款阶次不当或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时,应当要求办案机构(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罚款阶次。

第十九条 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省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由本机构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和网上督察的范围,督察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应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使消防行政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到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作为执法人员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控告或复议的,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的执法工作等级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一个执法单位当年发生二起经查证属实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行为的,取消年终消防执法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滥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出现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现象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河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廉洁执法八项承诺》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1日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省消防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审核、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较轻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施工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施工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较轻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主动停止使用,积极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验收、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拒不停止使用、拒不申报消防验收、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并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较轻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使用,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使用或者虽然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拒不停止使用、拒不整改或者虽然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较轻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积极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停止使用、营业或者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申报检查、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停止使用、营业,拒不申报检查、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使用、营业,并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备案,在5日内能积极备案,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能够主动整改,但在5日内未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拒不备案或者已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较轻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积极整改,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较轻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较轻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主要项目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项目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较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能够改正,对工程质量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或者对工程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对工程质量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 较轻

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整改,且改正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者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严重不符合要求,或者多数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对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拒不整改,或者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较轻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处罚。 一般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较轻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处罚。 一般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

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较轻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处罚。 一般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较轻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警告处罚。 一般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较轻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较轻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且已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批评教育后能够主动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拒不整改,或者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整改,但已造成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四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一般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人能主动悔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严重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人拒不整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一般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人能主动悔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严重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人拒不整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 一般

谎报火警,行为人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严重

谎报火警,影响灭火救援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行为人不主动悔改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一般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一般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一般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人拒不悔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一般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7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一般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或者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一般

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报警、灭火,火灾损失在十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社会危害较小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报警、灭火或者火灾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一般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悔改或者延误报警、影响灭火救援,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一般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工作开展,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一般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拒不悔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一般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拒不改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通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运城村官网:~%@_}*d_b_T)Y;v_q 较轻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在期限内主动改正但未整改完毕,仍在继续整改,危害后果较轻的。

对场所处五千元(含本数)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含本数)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在期限内未采取整改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场所处二万元(含本数)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含本数)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者虚假改正,或者大量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责令停产停业。 9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在期限内主动改正但未整改完毕,仍在继续整改,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使用。 一般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在期限内未采取整改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含本数)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者虚假改正,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元(含本数)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11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物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2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较轻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经批评教育后虽然主动纠正,但影响较大或者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七万元(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含本数)至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拒不改正,或者与事实严重不符,影响恶劣,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通报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通报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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