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有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但未发生公共危险的,不处罚。 日本刑法第110条规定,放火烧毁现供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矿井或者放火烧毁现非供人居住而且现无人在内的建筑物、船舶或者矿井,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前项之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处1年以下惩役或者10万元以下罚金。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7页。 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257页。 [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和第326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以及第582-5页。 参见陈兴良:《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1世纪第一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 参见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8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参见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单位犯罪的外延大于外国刑法及理论所言的法人犯罪。前者不仅包括法人单位犯罪,而且也包括非法人单位犯罪。由于中国1997年刑法明确使用了“单位犯罪”的字眼,因此,在以下的行文中,与中外的规定相一致,我们区分使用单位犯罪和法人犯罪的称谓。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和第327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页以下。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4-588页。 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1]有的教科书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只不过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参见李文燕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页。然而,通说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自然人犯罪。 [22]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以下。 [23]日本和俄罗斯的刑法典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因此,我们在讨论单位犯罪时,仅仅讨论中法的相关规定。 [24]参见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2页。 [25]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页;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等等。 [26]参见侯国云、白岫云著:《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27]阮方民:《论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8]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29]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页。 [30]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页。 [31]日本的森永牛奶案的判决使畏惧感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案情
是:森永乳业公司所属某工厂,为了提高粉乳的解析度,从信用好的药店购买了磷酸氢二钠用作安定剂,并且一直使用该药店的这种制剂。然而,有一次,从该药店购进的松野制剂里含有砷,工厂使用了这种制剂以后,致使许多婴儿死伤。地方裁判所以制造方法本身不能生产出有害物质、信赖了药店等为理由,否定了厂长的过失责任。而高等裁判所则认为,对药店将含有砷的制剂出售尽管不能预见,但在购入预定不相同的物品时,使用这种物品应当有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就是对危险的预见。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32]参见[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冯军译,21世纪首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 [33]参见[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冯军译,21世纪首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 [34]参见[日]大塚裕史:《企业灾害和过失论》,黎宏译,21世纪首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 [35]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以下。 [36]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页以下。 [37]我国有学者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复合罪过,而刑法规定的其他责任事故犯罪则属于过失犯罪。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8]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9]参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40]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41]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42]参见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以下。 [43]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44]参见姜伟:《罪过心理的立法构想》,载杨敦先等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5]参见周密主编:《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页。 [46]参见袁中毅:《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 [47]参见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48]参见刘仁文著:《过失危险犯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49]参见《法制日报》2000年2月17日。 [50]转引自刘仁文著:《过失危险犯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以下。 [51]参见刘仁文著:《过失危险犯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