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全体教职工,校领导的聘用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内。
第一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原则
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聘用原则,坚持标准、明确程序、严格考察、确保质量、择优录用,合同聘用管理。
(一)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优化队伍结构为目标,体现充实基础学科和薄弱学科,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的原则。
(二) 科学定岗、合理定编,有效进行人力资源配置,实现精简高效。 (三) 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严格考核、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四条 聘用岗位类别及范围 (一) 教学类岗位:
聘用范围: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教学兼行政类工作的人员。 (二) 行政类岗位:
聘用范围:专职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 (三) 教学辅助(专业技术)类岗位:
聘用范围:为教学服务的图书馆人员、实验实训人员、辅导员及其他教辅类岗位人员。
(四) 工勤类岗位:
聘用范围:司机、收发员、宿舍管理员、保安员、文印员、其他工勤类岗位等。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愿意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贡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协作意识,能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三) 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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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
个别特殊专业可招聘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英语听、说、读、写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教学、科研实践;具有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不低于二级乙等(对汉语教学不低于二级甲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具有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业务能力和学科水平;教学经验丰富。
(五) 行政类、教学辅助类岗位的招聘:应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六) 工勤类岗位招聘:应具备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 学校所有岗位实行校内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
(二) 招聘工作在校务会统一领导下,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部门)设立招聘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等组成。
(三) 各二级学院(部门)每年6月、12月份向学校人力资源处申报人员需求计划,人力资源处检查该需求是否符合岗位编制要求和预算。特殊情况,需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特批。
(四) 学校人力资源处通过广告向社会和校内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五) 应聘人员提出申请,提交应聘材料并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利益冲突申明书》,人力资源处汇总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并提议解决方案,由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于牵涉到政府官员的亲属关系的利益冲突,还需将建议的解决方案报学校合规官审批。
(六) 所有应聘人员应聘材料提交学校人力资源处,学校人力资源处在学校现有岗位编制及批准的用人计划范围内,对应聘材料进行遴选。教学类岗位主要就任职条件、科研学术成果等方面初审,非教学类岗位主要就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七) 应聘人员通过以上审核后,教学人员由二级学院招聘小组进行考核,包括试讲、学术答辩等,并提出聘任意见,学校人力资源处派人参加全过程。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条件聘用。
(八) 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和二级学院(部门)商议可另增加考察环节。
(九) 二级学院(部门)将所有应聘人员材料及相关考核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学校人力资源处,对二级学院(部门)同意录用的人员,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拟聘人员背景调查表》。
(十) 经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报校长聘任或执行校长聘任,学校人力资源处通知拟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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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续聘的程序
(一)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由学校人力资源处书面提供给二级学院(部门)合同到期人员名单。
(二) 所在部门对受聘人员根据续聘的岗位类别及范围、续聘的条件及聘期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在与教职工本人的沟通后,合同到期前40天在学校人力资源处提供的合同到期人员名单上给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送学校人力资源处。
(三) 经学校人力资源处处长审核,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定。特殊情况,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 对于符合续聘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人力资源处将提前三十日开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送达本人,教职工需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相关续订手续。
第八条 新聘人员的手续办理
(一) 应聘人员经学校录用,报到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 4、执(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6、前任职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原件(如有); 7、利益冲突申报表原件(如有); 8、市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9、人事档案相关信息;
10、银行卡复印件(学校指定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望城坡支行)开户,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到一张 A4 纸上签名,写上卡号(以便信息确认));
11、四张两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拟聘人员审批表》上签署聘用意见;学校人力资源处处长签署意见,约定工资标准及聘期;主管人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办理上岗手续,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
第九条 聘用期限
(一) 首次聘用期限:拟聘人员原则上需签署两年期劳动合同。符合人才引进标准的拟聘人员、副教授以上职称拟聘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拟聘人员签署五年期劳动合同。续聘期限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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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聘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试用期工资参
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薪酬福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 教职工试用期满,学校人力资源处在试用期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试用期考核评价表》发给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由该部门负责人填写后反馈到人力资源处。对考核合格者,经学校主管人事校领导签字批准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处负责与本人沟通。人力资源处向本人说明不聘的理由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聘期管理
(一) 聘期内,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应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劳动合同书》条款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二) 学校按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并在每年度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全员聘任(年度)考核办法》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三) 聘期内,教职工需遵守《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和《劳瑞德及其全球网络学院行为准则》。若教职工入职时申明的利益冲突情况发生改变时,则需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利益冲突申明书》并说明情况。教职工未按时更新的,视同原利益冲突未发生改变,教职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校内调动及调岗
第十一条 调动及调岗的原则
(一) 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学校人力资源处与各二级学院(部门)协商,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二) 人岗相配,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编制、岗位、条件相统一。缺编或空岗部门不得调入满编或满岗单位。
(三) 公开竞岗的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十二条 调动及调岗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校内调动和调岗须根据部门的岗位职数和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并符合相应岗位的条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能力。
(一) 调入教学类岗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参加二级学院业务考核: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个别特殊专业可调入硕士研究生,符合当年本学科专业招聘教师的学历、职称要求。
2、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有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背景。 3、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本学科教学、科研任务,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 调入教辅类、行政管理类岗位,需具有本科学历和相应学科背景外,还应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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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事教学类岗位人员未在学校要求的年限内获得中级职称或者研
究生学位者,且岗位满员的,不再聘任。
(四) 经二级学院(部门)考核,教职工不符合原岗位要求的,且无适合岗位调整的,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如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或单位减员等需要人员调配的,应采取校内公开招聘的方式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调入二级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部门的编制、现有人员状况以及设置岗位的理由和聘用条件或由学校人力资源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
(二) 学校人力资源处面向校内在职教职工发布岗位信息。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招聘流程组织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
(四) 申请人员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人员调动(调岗)审批表》及《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调配交接清单》,经调入和调出部门批准后提交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开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调配通知单》并办理相关调岗手续。
(五) 教职工在本部门同类岗位之间调动,应先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点办理调岗手续。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需要校内调动或调岗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校内调转人员须向学校人力资源处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人员调动(调岗)审批表》。
(二) 调转申请经调出单位研究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人员调动(调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根据拟调入部门的编制、岗位和需要进行审核,经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通知拟调入部门按照聘岗条件进行审查,教学类岗位需组织招聘业务考核。
(四) 审查合格的,由调入部门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人员调动(调岗)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批。
(五) 学校人力资源处根据聘岗条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开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调配通知单》并办理相关调岗手续。
第十五条 调动及调岗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 凡校内调动(调岗)人员收到经批准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内人员调动(调岗)审批表》后,须在一周内(专任教师,可根据教学情况而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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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交接手续并报告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人力资源处核准后,凭报到单到新部门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动(调岗)手续而擅自调动的,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二) 学工系统干事、辅导员校内调动(调岗)还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 校内借调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条件,被借调人员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借调期满仍回原部门工作,借调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不变。
(四) 凡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或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部门减员等需要调配人员的,经校务会讨论研究后,直接调配。
第三章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按程序解除或终止与教职工的劳动关
系。
第十七条 解除或终止与教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 教职工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并附佐证材料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 学校人力资源处将佐证材料报请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教职工处理结果。 (四) 教职工领取《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离校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学校人力资源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五) 教职工必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离职手续,不完成工作交接,造成学校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经济补偿规定的,应按照其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六) 离职经济补偿金一般在次月工资结算时一并发放。 第十八条 教职工辞职,是指教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辞去学校的工作,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辞职的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 辞职申请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在试用期内的教职工需提前三日);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学校人力资源处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辞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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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辞职申请人领取《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离校清单》并办理离职
手续,学校人力资源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五) 辞职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六) 学校在接到教职工辞职书面报告的三十日内予以批复。超过三十日未予批复,则视为同意辞职。
(七) 凡由学校出资培训(含在职攻读学位和各类派出培训、进修等)的人员辞职,未满学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辞职人员,由学校人力资源处核实,确保支付相关违约费用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参照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培训、进修协议办理。
(八) 在审批期间,辞职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学校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 辞职人员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辞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和校长或执行校长批准后,按照财务付款审批权限提交相应层级领导书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期限,经学校人力资源处调查确认,根据事实情况,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程序
(一) 教职工所在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 学校人力资源处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 学校人力资源处通知自动离职人员或其家属调查结果,要求自动离职人员或其家属领取《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离校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辞退离校手续,学校人力资源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四) 自动离职人员或其亲属必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来学校办理或代办离职手续。学校人力资源处会将此情况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五日。各二级学院(部门)需对此类人员进行资产、借支及系统权限等清理。
(五) 按规定应送达给被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通知和文件,一般情况下送达本人;若无法送达本人的,送达其成年家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无法送达的,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校人力资源处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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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均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人员退休后可视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身体状况可在同等条件下返聘,签订劳务(兼职)合同,返聘后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返聘待遇;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部门同意,经人力资源处的审核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可以返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工勤岗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返聘人员离岗年龄:教学岗位:正高职称68周岁;副高职称65周岁。非教学岗位的高职称专业技术和其他岗位人员:男63周岁;女60周岁。兼职教师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凡达到以上年龄的教职工一律不再续聘,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退休及返聘离岗的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 学校人力资源处在每学期期末提供退休、返聘离岗人员名单,经学校与二级学院(部门)同意,确定退休和返聘离岗人员名单。
(二) 离职申请人领取《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离校清单》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人力资源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返聘离岗人员除外)。 (三) 退休、返聘离岗人员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四) 学校在接到《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离校清单》的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五) 在我校办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学校人力资源处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转移及提取业务。
(六) 在审批期间,退休、返聘离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学校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 离职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相关离校手续。 (八) 退休、返聘离岗人员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给予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如对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存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起七日内可向校工会申请调解,或在三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校工会在接到申诉人的调解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调解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有关机构受理期间,学校按已做出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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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带走学校的经费,不得带走或损坏学校的器材设备等。对于侵害国家或学校权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2年9月2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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