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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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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耐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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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人员组成.........................................................................................2 职责权限.........................................................................................3 决策程序.........................................................................................3 议事规则.........................................................................................4 回避表决.........................................................................................6 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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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两名,且至少应有一名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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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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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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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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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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