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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审 计 管 理 规 定
编 号:QG/MH·01—001
编 制: 段 美
审 核: 刘建国
批 准: 张伟东
版 本: 1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
审计管理规定 QG/MH·01—001 第 1 页 共 4 页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是指对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内部日常经济活动、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4. 职责
4.1 综合部依照内部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4.2 综合部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3 公司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5. 管理内容
5.1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5.1.1公司设立相对的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5.1.2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5.1.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5.2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
5.2.1 日常经济活动审计。包括对原、辅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进行审计;对除保险费、支付利息、购买银行凭证、上交税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它票据进行审计;以及对公司其它日常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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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经济效益审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物资供应,产品销售、资金运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提高经济效益。
5.2.3 基本建设审计。包括对工程合同的审计;施工过程的审计监督;工程预、决算的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的审计。
5.2.4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5.2.5 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5.2.6 其它票据的审计。有关部门持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物资采购申请表、入库单、质量检验报告单、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到审计部门办理原辅材料、设备的采购审计;外协加工工作量的审计,由外协主管部门持公司批准计划、外协单位资质、营业执照、预算等资
料,到审计部门办理预算、合同、协议的审计工作;差旅费审计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2.7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审计事项或其他审计事项。
5.3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5.3.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部门按规定报送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5.3.2 调阅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5.3.3 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5.3.4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3.5 在审计时,被审计部门或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3.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3.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3.8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审计管理规定 QG/MH·03—001 第 3 页 共 4 页 5.3.9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性质与违纪金额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遵纪守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4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5.4.1 日常经济业务审计
5.4.1.1 日常经济业务的审计按财务有关票据、费用报销等规定的程序去综合部审计。综合部根据国家规定、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进行审计,各部门必须据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5.4.2 专项审计工作程序
5.4.2.1 确定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4.2.2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5.4.2.3 审计终结,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5.4.2.4 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人员。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董事会、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
5.4.2.5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组提出。
5.4.3 内部审计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台帐、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6. 奖惩
6.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或退职。
6.1.1 拒不执行国家的审计法规和公司下发的审计决定的;
6.1.2 拒绝提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6.1.3 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6.1.4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6.1.5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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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6.1.7 发表虚假审计意见的;
6.1.8 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6.1.9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1.10 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6.2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3 对审计工作成绩突出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7. 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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