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电营[20xx]235号)收悉。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规范供电经营收费,完善供电服务,现就你公司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向用户事先告知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活动期间的保电,应免收发电车租赁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带电作业接(卡)火工程费每次7400元。
(二)发电车租赁费
1、额定发电容量为300—4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3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1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2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2、额定发电容量为6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6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2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5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三)电缆沟占用费在租赁期内按照单根电缆30万元/千米收取。
(四)箱变租赁
三、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项收费标准要在营业场所公示。对不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原济价格字[20xx]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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