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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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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受理审查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一份,并在申请表封面建设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3)拟建项目位置以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1:1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二份(含电子档一份,用铅笔在纸质图上画出拟建项目位置),使用市城市坐标系;

  (4)出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未取得用地证的,不需提供)

  (5)扩、改建的项目,须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6)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图件,如(管委会)等部门的会议纪要等。

  (7)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审查

  (一)内业审查,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核查必须报审的资料是否齐全,如不全,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齐;

  (2)确认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

  (3)对照拟建项目位置,查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

  (4)确认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包含以下内容:

  (1)核查提供的地形图是否与现状相符(如有较大出入,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修测,修测的标准应符合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入库标准);

  (2)核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土地权属及临界单位、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建筑现状、道路交通等情况;

  (3)勘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地形地貌,确认是否有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需要保护;

  (4)核查拟建项目位置及周边的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

  结合内业审查及现场查勘情况,按照规划成果要求及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业务例会研究。

  根据分局例会意见,上报市局例会研究。

  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完成审批手续。

  六核发规划条件,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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