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及省有关规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义务及权利
1、根据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乙方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4、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连续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
5、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以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事宜;
6、为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办理集体户籍落户、迁移、利用等相关事宜;
7、管理党员组织关系;
8、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9、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的责任;
11、因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失误,造成甲方无法按本协议进行人事代理业务时,甲方有权自行提前中止本协议,且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管理费。
二、乙方的义务及权利
1、遵守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2、协议期内,乙方因单位变动、劳动合同变更、职务(职称)晋升等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提供给甲方存档。
3、严格履行《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制度》,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党员组织关系在甲方管理的,应按时到所在支部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办理。5、乙方开具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持有关组织介绍信、身份证和人事代理协议书(如委托代办还需提交委托函以及代办人身份证)。
6、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人事代理,须向甲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19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7、乙方转出人事档案时,应结清人事代理服务费,并将本协议退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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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有关事宜
1、本协议签订期限最短为一年,协议期内如提前解约,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2、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可续签。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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