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市人民政府将“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800名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为办理落实此件实事,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残联、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市人民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要求,在全市兴办四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取家庭照料、机构托养等形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使其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服务对象范围
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智力残疾人;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智力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岁(申报程序附后)。
三、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形式
1.家庭照料。对贫困单亲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且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疾病的智力残疾人,可由家庭或邻里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2.机构托养。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无传染病并能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智力残疾人,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托养服务。
(1)日间照料服务。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由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2)寄宿型服务。采取由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监护、生活照料和技能训练等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实行家庭照料服务的智力残疾人,可在残联指导下,进行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和劳动等活动。
2.机构托养服务
(1)以日间照料和寄宿服务两种方式,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2)开展有针对性的功能康复、心理康复、教育康复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
(3)选择适合产品,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庇护性劳动,增强其生活信心和人格意识。
(4)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提高智力残疾人智力水平及培养特艺人才。
(5)开展智力残疾人就业能力、家长(监护人)监护知识、志愿者有关常识的培训。
四、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原则上,各区应按照“公办公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社会赞助、适当收费”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一所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一)有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划拨或购买的方式,利用闲置设施资源,改建为公办托养服务机构。
(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开展多形式的托养服务。
(三)托养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或非盈利性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登记。
五、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定额补贴
1.对实行家庭照料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开展寄宿型托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收托对象中的低保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机构建设和开办费补助
凡达到建设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其性质、规模、运行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对基础建设和开办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资金保障
(一)托养服务有关建设和运行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组成。福彩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务院《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二)服务对象定额补贴由市、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4:6的比例负担。
(三)公办托养服务机构运行基本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级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费,只能用于残疾人康复、培训、教育、工疗、体疗、娱疗、生活补贴及设备购置等项目,不得用于机构的基本建设。
(五)各区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对公办托养机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工作步骤
(一)20xx年8月底前,各区按照20xx年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确立的目标任务(托养800名)要求,完成托养服务对象需求调查。
(二)20xx年9月底前,各区完成家庭托养服务对象的核查确定工作。
(三)20xx年10月底前,各区完成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建设,确定日间照料服务对象。
(四)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完成寄宿型服务机构建设,确定进入寄宿型机构的服务对象。
(五)20xx年12月底前,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托养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区残联为开展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托养服务有关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管理监督。
(三)各区寄宿型托养服务机构初具规模后,由区政府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日间照料机构运行后,由区残联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市残联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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