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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以自己名义代销护肤品合同

来源:爱go旅游网

  甲方:乙方: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辽宁省盘锦销售甲方供应的青岩牌葡萄,代理权年。

  二、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独立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给乙方供应货物。

  四、代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品种交付货物,由甲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乙方承担。

  2、接受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销售的存货,以及因质量问题第三人退给乙方的退货,无理拒收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多支出的费用。

  3、以适当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因乙方过错造成货物迟延销售或不能销售的,应负赔偿责任。

  4、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期限给付已销售部分的货款。

  5、在约定期限内未能销售完货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以免延期造成损失。

  五、付款方式。

  六、甲方如不能按时供货或货物质量不合格应赔偿乙方损失。

  七、双方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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