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李,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x5230。电话:139371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3号1-3层A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冉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路支行(现郑州银行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路支行已经申请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
申请人:
x年 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