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发包方: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泉武,该村村主任。 承包方: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村民,现住该村。
第二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第三条 土地位置和范围
发包方发包的宗地位于路东干渠以北、南北水泥路以东、原沉砂池承包地以南、原沉砂池承包地以西,共计 亩(见附图)。
第四条 土地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用地。
第五条 承包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年限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第六条 承包费
该宗土地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60元,共计 元。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土地承包费以现金分两次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 元余款 元20xx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收取承包费。
2、保证所发包的土地无权属争议。
3、享有土地所有权。
(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1、缴纳承包费。
2、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不得破坏性使用土地。
3、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信守承诺,认真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垦利县人民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承包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得超出范围,不得超占土地。
2、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转承包他人。
3、如遇国家、集体、油田占地(包括临时占地)、征用或性调整,承包方必须服从,由发包方全权处理,承包方不得阻挠或设置任何障碍,只按国家标准赔偿承包方青苗损失,合同自然终止。
4、合同期满,地上一切附属物,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作任何赔偿。
5、承包方不得在所承包土地内从事违法行为,不得破坏、扰乱油田正常的生产秩序;若发生此类事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回承包费。
6、承包方必须保持原地形、地貌不变或平整,严禁乱掘乱挖。
7、承包方不得出卖土方,如发现土方损失,按土方量加倍赔偿,并解除合同。
8、在承包方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影响油田和其他单位、个人的正常施工,由发包方全权处理;若违反,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负,发包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条款
任何违反上述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镇司法所留存一份。
发包方: 垦利县胜坨镇 承包方:
宁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20xx年4月10日 20xx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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