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办理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的机动车的 业务, 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 均是委托人真实 意思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
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的内容均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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