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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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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孤残儿童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按辖区内总人口数划分为以下四类:

  表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注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600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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