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2.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4.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5.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3.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4.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1.拼装的;
2.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3.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4.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5.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安全无小事,安全不仅关系每个人,也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提醒同学们牢记安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希望同学们通过“小手拉大手”将安全知识带回家,带动家长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出行。
此致
敬礼!
写信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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