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1. 截止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经 与 , 三方确认, 未付货款共计金额为:74735元(柒万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2. 十月仓库已进货库存量(未付款)为:壹佰捌拾瓶(其中十月已使用61瓶,库存119瓶),共计17100元(壹万柒仟壹佰元整)。
3. 其中货未付款74735元(柒万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中,共计22800元(贰万贰仟捌佰元整)未开,库存共计17100元(壹万柒仟壹佰元整)未开。
4. 经三方确认,乙方八月份使用量为185瓶,九月份使用量为192瓶,共计377瓶。按照之前约定金额95/瓶计算,共计人民币35815元(叁万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整),此笔款项经三方协商,应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应将未付货款74735元(柒万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中,共计22800元(贰万贰仟捌佰元整)未开部分开至丙方。此笔款项将于支付后从未付货款74735元(柒万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整)中扣除,其余未付货款将由丙方于三个月内结清。逾期不结款,甲方保留向申述的权利,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合理损失。
5. 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甲方将直接供货至乙方,货品送至丙方,货物由丙方进行签收与保管,次月一日甲方业务工作人员将对乙方所使用数量与丙方所剩库存进行盘点,经三方确认后,甲方将开至乙方,由柳乙方对甲方进行货款结算。
6. 乙方车辆使用甲方提供的长城金吉星J400 10W-40(3.5KG/瓶),每瓶赠送机油滤芯,油品按照95元/瓶进行供应,如有价格变动,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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