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员工,还是单位人资,很大部分人都认为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多至补偿12个月。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有二: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二是错误理解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即: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经济补偿金 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2007年,本人代理一 劳动争议案件 ,提出补偿17年的诉求,主审法官居然当庭说,“我当了十多年的法官,从未听说过补偿超过12个月的,你作为律师不能一概听员工无理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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