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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租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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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程序及条件。承租人死亡或家庭成员变更需向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如符合条件,产权单位将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则取消家庭保障资格。根据《城市房产管理法》,房屋租赁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备案。

法律分析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公租房变更办理条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所需材料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流程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事处(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法律客观:

《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结语

根据《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备案。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如遭遇死亡或家庭成员变更需求,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程序的审核和复核后,变更承租人手续将被办理。同时,对于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相关部门将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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