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4.施工人有过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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