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二是大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七十五,三是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六十。
1、普通门诊费用,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看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也就是最高每年120元,一次性结算完成,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2、大病门诊费用,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基金没有起付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百分之七十五。
3、住院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六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