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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要求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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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级响应行动: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2、二级响应行动: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三级响应行动: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防汛抗旱。

4、四级响应行动: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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