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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安全措施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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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防汛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依法防洪、科学防洪的要求,全力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城镇、中小河流、中小型水库、鱼池塘坝的防洪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堤防不溃堤、塘坝不垮坝,超标准洪水要科学安排,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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