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仍属于本集体的一方,因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无法分配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各自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分析
农村离婚土地不能分配。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土地的所有权。在离婚后,如果一方退出本集体,那么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由仍属于本集体的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拓展延伸
农村离婚后的土地分配与实施措施
农村离婚后的土地分配与实施措施是为了解决离婚夫妻在土地财产方面的权益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后的土地分配原则上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上,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应当依法确权,明确离婚夫妻各自的土地权益;其次,可以采取补偿或分割的方式进行土地分配,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农户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分配结果符合农户的利益;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土地分配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综上所述,农村离婚后的土地分配与实施措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农户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土地分配。
结语
农村离婚后的土地分配与实施措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农户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土地分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后的土地分配应遵循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上,可以考虑依法确权、补偿或分割土地,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资源特点和农户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分配结果符合农户利益。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解决离婚夫妻在土地财产方面的权益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与农村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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